玩具枪“走火”射穿男童眼 商家担责四成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23 14:30:00         下一篇 上一篇

  一名6岁男童在村里一商店内买了把可以发射“火药子弹”的玩具手枪后,玩弄中子弹突然射出而致其眼球穿孔,造成十级伤残。此事成讼后,法院两审判决商家承担伤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而男童的父母由于监护失职,自己承担损失的40%。
  男童小华为大港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09年1月27日下午,正在放寒假的他和另一小伙伴来到刘某经营的“超市商店”,各花4元钱分别购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那个小伙伴还同时购买了一板“专用子弹”。该种子弹为塑料外壳,内装火药,前置黑色小球。子弹外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其可发射30米以上距离。
  当日下午,有村民发现小华蹲在一住房后面手捂右眼哭泣,身边放着那把玩具手枪。小华哭着说,他刚刚玩弄手枪时,扣动扳机却没有子弹射出,于是掉转枪口查看枪眼,结果子弹突然射出,将其眼睛射伤。
  随即,小华被先后送到静海医院和天津市眼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小华伤眼眼球穿孔、角膜穿孔,并伴有外伤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等。天津医科大学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出具法医学伤残评定,其意见为小华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小华作为一个6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家庭生活期间实施的行为应当得到父母的监管和保护。小华在放假期间,用零花钱购买危险性较大的玩具手枪和玩具火药子弹(小华及其父母未能证实子弹系在刘某处购买),并在玩耍中致伤。对此,小华的父母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刘某经营的商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销没有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以及无产品合格证,能击发火药玩具子弹的玩具手枪,并向尚不具备基本生活常识认知能力的儿童出售。小华的受伤,刘某作为商店的经营者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判决刘某赔偿小华医药费,其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余40%的损失由小华父母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某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表示自己仅向小华出售了玩具手枪,而没有出售玩具子弹,要求只承担赔偿责任的30%。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刘某出售“三无玩具手枪”而导致小华伤残,难辞其咎。她认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过高,要求只承担小华医药费等经济损失的30%,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