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定卖种子 造成损失判赔偿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23 14:32:43         下一篇 上一篇

  2012年4月,安达市农民刘某在李某家中购买其代理的本省某公司玉米种子一袋,付款325元。刘某播种后发现种子有问题,便找李某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刘某于8月31日向相关部门举报。经调查,该种子是未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的种子。于是刘某便将李某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认定,该公司让无营业执照、无经营场地、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李某将公司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进行推销,违反了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刘某减产,应依法承担责任,判决该公司赔偿刘某种子价款、可得利益损失2400元,李某负连带责任。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