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360甘兰”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23 14:33:44         下一篇 上一篇

  被告曾某近几年来一直替被告神鹿公司推销蔬菜种子给当地农户。2000年10月下旬,曾某将从神鹿公司购得的3公斤未包装的“360甘兰”种子销售给当地农户,并把神鹿公司提供的关于“360甘兰”特征的说明书发给农户,农户按照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播种。
  至2001年3月上旬,部分农户发现“360甘兰”种植后出现抽苔、不结球的情况,即向平阳县农业局反映。县农业局于去年4月5日做出“种子质量田间鉴定书”,认为造成抽苔、叶球基本无商品价值的主要原因是播种期不当,有关“360甘兰”特征、特性的介绍中对此却没有说明,而且“360甘兰”种子无包装、无确切制种单位,在温州地区未经试种,在浙江省内亦未经认定。
  法院认为,农户的损失应由种子经营者神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种子经营者温州市神鹿种苗有限公司赔偿张永旺等74名原告共计人民币19092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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