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7日,赵女士与穆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赵女士将一套二居室出租给穆女士一年,月租金1250元。12月19日,穆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在该房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公安局鉴定,死亡原因是:在洗澡时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未开窗通气造成。为此,穆女士带着未成年的儿子以房主提供的住房环境存在隐患和生产厂家的热水器不安全为理由,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房主及生产厂家赔偿283873元。
庭审中,房主赵女士不同意赔偿,辩称:“王先生直接死亡原因是违反操作规程关闭门窗使用燃具造成的,从王先生入住到死亡相隔54天,其间无人告诉我们热水器有问题,所以我们不承担责任。热水器是生产厂家在1994年统一在我们小区里安装的,该厂对热水器有定期维修的责任,还应召回直排式热水器。”
厂家辩称:“我们是合法生产厂家,赵女士正常使用该热水器多年,王先生也正常使用该热水器54天。该热水器已经超过使用期。这种直排式热水器应该淘汰,但国家没有强制召回热水器的规定。热水器出现故障应该报修,我们没有接到报修通知。因此,我们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2008年5月30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及设施负有维修、保证安全使用的责任。但赵女士提供出租房内的直排式热水器未更换成强排式热水器,存在不安全隐患,致使原告之夫王先生在使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在使用该热水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开窗通气,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发生事故的热水器在出厂时是合格产品,发生事故前,生产厂家并未接到报修通知,国家目前尚无强制从长期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所有人手中召回的规定,因此,该案的生产厂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房主赔偿原告64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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