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当棉农们在彭泽县马当镇一家种子店内发现外地进来的“可多丰”牌中棉29F1棉种后,便为该棉种介绍的亩产750斤产量深深吸引住,部分棉农舍弃了种植多年的其他棉种,转而纷纷购买“可多丰”牌中棉29F1。184户棉农共购此棉种548斤,种植面积600余亩。同年8月上旬,棉农们发现该品种生长期内长势旺盛,但桃小、桃少甚至无桃。棉农们纷纷感觉到受了欺骗,相继向工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反映,向种子生产者与销售者索要赔偿。经彭泽县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测产调查,结果表明该品种亩产仅361.12斤,与750斤的亩产量相差甚远。相比当地种植其他棉种每亩减产136.28斤,减产幅度达27.9%。
彭泽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荷泽市可多丰种业有限公司在棉种包装说明中宣传亩产750斤,是对棉农的欺诈与误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184农户按说明要求种植棉花后大幅度减产,种子生产者应承担减产损失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荷泽市可多丰种业有限公司赔偿184农户减产损失17.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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