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车自燃原因不明 车主维修商各担半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20:21         下一篇 上一篇

  2004年7月30日晚,车主杨先生将自己的林肯车交予上海亚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杨浦维修服务部,工作人员在检查之后对该车的刹车和排挡进行了维修。8月1日中午,亚联工作人员按事先约定,将车开至上海市广灵四路某小区内停放后欲交予杨先生的好友。不料在此期间林肯车起火,而此时车上恰好无人,待他人发现报警火被扑灭后,林肯车的车头部分已基本被烧毁。
  事后,为弥补因车辆损毁而给杨先生带来的不便,维修服务部临时租赁了一辆轿车给车主使用,然而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价值损失23.8万元及车内物损105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车辆起火系自燃引起,与维修服务部无关,但基于被告自愿向原告补偿5万元,故在扣除7千元临时租车费后,判决被告补偿原告4.3万元。杨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车辆自燃的事实并无鉴定依据,被告应根据双方修理合同关系向车主承担不能交付修理物的赔偿责任。维修服务部则坚持认为车子起火是自燃所致。
  法院认为,此案是杨先生与维修服务部之间因修理合同关系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服务部作为修理合同的承揽方,应当承担修理车辆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车辆虽然是在修理部履行修理合同并完成车辆交付前起火燃烧,但因服务部与杨先生未及时申请有关部门对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调查认定,致使目前该车辆的起火原因不明,无法认定究竟系因服务部过错造成还是外来因素造成或者自燃引起,原审法院认定车辆系电路故障引起自燃依据不足。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应该由车主杨先生与维修服务部各承担一半的损害后果。此外,因租车受益人为车主,故租车费用应由杨先生自负。根据本案林肯车17.5万元的市场交易价计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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