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甘肃省公路局所属的一辆甘A05291“福特”越野车途经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时,在20公里+707米处,车左前轮胎突然爆破,致使车辆失控“飞”出高速公路碰撞到几十米外的地下涵洞,车上4人死亡,车辆报废。2002年8月,4名死者的家属和甘肃省公路局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西安中院研究后认为可以立案,并通过国家外交部向被告日本横滨公司送达诉状,原告索赔人民币955万余元。 审理中,原告认为轮胎爆破是产品责任所致。但由于原告没有及时缴纳有关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中方律师还表示,死者家属经济都非常困难,希望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但日方表示不愿意调解。西安中院审理该案中,依据原告的请求,参照国际司法救济的一般原则,法院适用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审理本案,要依据该法追究制造商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证明“8·9”事故现场爆胎产品是被告制造的产品,及该产品存在缺陷之事实。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其诉请事由不能成立。
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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