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中旬,小柯随其母购买了天津口维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维可甜橙一袋,袋上附有赠品玻璃杯一个。9月1日晚上,小柯的监护人在家中用这个玻璃杯倒了水,让小柯一边看电视,一边喝水。突然孩子大哭,其监护人发现玻璃杯已破,扎伤了小柯的嘴唇,孩子身上、地上都是血。后小柯被送往医院进行了伤口缝合。病例记载,小柯是“15分钟前上唇咬玻璃杯,咬破出血”。
原告小柯的父母以玻璃杯质量不合格、没有警示标志为由,要求饮料的生产商天津口维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北京某商场共同向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医药费、再次手术费等共计15387.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审理中,原告称甜橙及玻璃杯系在某商场购买,但小票已丢失。至于杯子到底是怎么破的、小柯是怎么扎伤的,他们也没有看清。而商场认为,没有购物小票,不能证明是在商场购买的口维可甜橙所赠送的玻璃杯扎伤原告嘴唇,商场不应承担责任。口维可公司则当庭出示了合格证等证明玻璃杯合格的证据,并认为杯子是小柯咬破的,没有证据证明杯子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柯在事故发生时系一名4岁幼儿,对事物尚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口维可公司赠送的玻璃杯并非专门设计给幼儿使用,没有必要在玻璃杯上加警示标志。小柯的监护人应认识到玻璃杯易碎,给幼儿使用有一定危险,从而在小柯使用该杯喝水时注意监护。但在审理中小柯的监护人陈述,推断认为玻璃杯存在质量问题,这说明监护人当时并未在旁注意监护。审理中口维可公司已出示了合格证,现无反证证明玻璃杯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一审认定口维可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没有提供在商场购买扎伤小柯的玻璃杯的购物凭证,不能证明原告与商场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