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在中关村电子市场花费1.5万余元向某科贸公司购买的“行货”佳能相机,经佳能公司鉴定竟是“水货”,而证明买卖关系的购货发票经查询亦是假发票,更让人无奈的是假发票中签章单位并非某科贸公司。投诉无门,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科贸公司将水货相机更换为行货,并赔偿1.5万余元购货款。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曹先生称,2011年3月他在中关村某贸公司购买了佳能相机、配件等,共计16300元,其中佳能相机15500元,某科贸公司开具了发票。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相机为非面向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俗称水货;相机附带的电池为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俗称假货。而曹先生购买的相机不仅有防伪标识、还有中文说明和质量保修卡等只有行货才配备的包装。更想不到的是某科贸公司出具的发票不仅是假的,票面签章单位竟是注册地远在昌平的另一家公司。
曹先生认为,某科贸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并将与某科贸公司员工交涉的录音资料等提交给了法庭。
科贸公司则认为,公司出售给曹先生的相机是行货,现在曹先生是拿着其他公司卖的水货向本公司主张欺诈,实属起诉主体错误。科贸公司提交了其销售相机的出/入货单,及其进货单位送货员的证言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水货的佳能相机是否为某科贸公司出售给曹先生。根据曹先生提交的银行刷卡记录、某科贸公司销售员手写的字条、发票、发票真伪查询结果、鉴定证明、曹先生与销售员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某科贸公司自认出售给曹先生佳能相机的事实,已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支持曹先生的诉讼主张。而某科贸公司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货品出/入库单及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其进货单位提供的是行货,或即使是行货也无法确认就是某科贸公司卖给曹先生的那台。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对曹先生关于某科贸公司以水货冒充行货销售,搭配非佳能公司原装的电池,并伪造行货产品保修卡欺骗消费者,已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科贸公司水货相机更换为同一型号行货产品,同时赔偿曹先生购货款15500元。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消费者注意以下电子产品消费陷阱:
一是销售者提供假发票。发票是消费者质量保修与售后维权的重要凭证,而部分商户却以提供假发票,并加盖并不存在的公司名章,或者借用其他不相关单位名章的方式,制造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的假象,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二是以水货冒充行货。部分商户在消费者明确告知要购买行货的情形下,以行货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水货,且为制造货品为行货的假象,还仿造行货制作质量“三包”凭证与售后服务卡,以及中文说明书等,导致消费者去该品牌指定的维修点维修被拒绝时才知晓购买商品为水货;另有部分商户在消费者压低价格的情形下,假意接受消费者报价,后又以水货冒充行货销售。
三是虚抬价格。部分网上门店以较低报价吸引消费者到实体店看货,其后又以低价型号商品暂时无货为由,推荐其他型号,并利用消费者对新推荐型号不了解的信息不对等优势,虚抬价格30%-40%;另有商户利用先付款后提货的支付模式,以合理价格出货后,又以安装各式驱动与必备软件需要收费为由,高额收取本应免费安装的程序费用。
四是虚假宣传伪参数。商家利用消费者对电子产品专业参数知识盲点,进行虚假宣传,如以非独立显卡机冒充独立显卡销售,或捏造不实际存在的专业参数误导消费者等。
针对上述消费陷阱,提示消费者以下维权注意事项:
一是购买电子产品尤其是价格较高产品时,不要因开具发票需要额外交纳所购商品税点费而仅保留购物收据,避免保修时出现问题。同时对发票建议一方面查看加盖公章的名称与店内所挂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一方面尽快上网查询发票的真伪。
二是对意向购买商品的品牌、型号、重要参数,各家不同商户的大体报价应有所了解后,选择相对经营规模较大,或者是网上评论品质较有保障的店面选购产品。同时,不应心存在中关村电子卖场以“低价”捡漏的侥幸,避免虽然价低,却是水货、返厂返修货等质量维修无保障商品。
三是在已经出现纠纷后,应积极保存、收集相关证据。如,可以到相关品牌的品质鉴定中心对产品真伪进行鉴定;整理购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收据、发票、银行刷卡记录等票据单证;以合法的方式对维权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在商场安装了摄像头并记录下购物或维权过程的,予以调取等。
四是充分利用非诉讼纠纷处理平台。如,对中关村电子卖场出现的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海淀法院与北京中关村电子产品贸易商会合作建立的中关村电子市场调解室进行处理,此种处理较之诉讼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可以节约诉讼时间与维权精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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