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在葡萄园进行耕地作业,操作除草机时不慎跌倒,被除草机切中大腿,导致六级伤残。受害人王某将除草机的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生产商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产商应为此次事故“全额买单”。
年过五旬的王某是无锡洛社的一位普通农民。2007年10月的一天,王某受同村村民虞某所托,为其承包种植的葡萄园进行耕地作业,使用的机器就是由北京某机械公司生产的除草机。“我只是因为老虞是同村老乡去帮个忙搭把手的,也不存在付不付工资的问题,谁知这一帮忙帮出了大问题!”耕作时,在倒车过程中王某不慎摔倒,还没来得及爬起来,就被继续运转的除草机刀片切中左腿,顿时鲜血直喷。随后,失血休克的王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六级伤残。
“在这除草机的说明书第六页上明确写明机器必须有自动停转的装置,可我倒地触碰机械后,机器并没有停止,而是继续运转,从我大腿上碾了过去。”王某认为,正是因为除草机存在质量缺陷,在其倒地后没有自动停转,是造成自己六级伤残的最主要原因,让厂家赔钱理所应当。“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与我公司产品有关,此事故纯属原告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应由该机械管理者及雇主承担相应责任。”机械公司认为,在没有对当日事故现场进行固定和勘验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损伤过程中使用的是自己公司的产品,且原告也没有合理使用涉案产品的证据,自己不会支付一毛钱的赔偿费。
很显然,除草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厂家还向法院提供了由农业部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以及涉案机械的产品合格证,并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及质量鉴定要求。但当法院向厂家发出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后,厂家却以“涉案农机在事故发生时未进行现场固定,无法确认其在事故时的真实情况;且对涉案农机质量存在缺陷的异议,应由原告举证或申请鉴定”为由,拒绝支付鉴定费用。两个月后,法院再次发出书面函告要求厂家缴纳鉴定费用,却又一次以相同理由被拒绝。
“该除草机未合理设置自动停止运转装置,在原告摔倒、双手脱离把手及离合器后未停止运转,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告被继续运转的刀片切中腿部,造成损害事实发生,故该农用机存在质量缺陷。”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商应就其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厂家未对该除草机的缺陷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及相应依据,虽然对涉案除草机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申请鉴定,但明确表示不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依法判决由生产商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8万余元。
厂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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