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12 月19 日,张某夫妇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电视发生爆炸,将张妻右眼炸伤,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300 元。经查发票,该彩电是2000 年10 月在南昌市某商场购得。在彩电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均俱全的情况下,张某几次找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则坚持认为其售出的彩电是合格产品,爆炸原因可能是张某夫妇操作失误所致,商场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赔偿张某妻子9300 元医疗费及彩电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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