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子张某某长期沉溺于电子游戏《魔兽争霸》,2004年12月27日,张某某在网吧上网36小时后,从24层的高楼顶上跳下身亡。原告认为,《魔兽争霸》游戏系由被告从美国引进版权并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系列产品含有血腥、暴力内容,在美国被定为只适合13岁以上儿童和成人使用。而被告却未披露有关游戏危害性的相关信息,其行为与被告之子张某某的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2006年6月8日,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庭前谈话。被告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在谈话中辩称,该游戏的引进商是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而非被告,被告公司是于2005年8月15日才注册成立,2005年10月被告公司的股东自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处收购了该公司所有游戏发行权后将经销的权利授予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才开始经销《魔兽争霸》游戏。因此,在原告之子张某某跳楼身亡时,被告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另,原告之子在网吧玩的《魔兽争霸》游戏系盗版产品,而所有被告经销的正版产品均有相关的警示标语,故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应予驳回。
谈话结束时,因原、被告对诉讼主体存在争议,故法庭决定给原告一周的举证责任期限。
2006年6月1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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