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小雪2003年12月5日出生后,因食用从被告马步才、刘则云夫妇经营处购买的“聪儿壮”牌奶粉,两个月后即出现头大、浮肿、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2004年2月20日起,原告先后在颍上县医院、阜阳市医院、上海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3月15日,原告之父投诉后,经工商部门处理,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五千元。原告又以产品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从批发商王某处购进的“聪儿壮”奶粉,系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大地乳业有限公司生产。进货时王某出示了合格证复印件。因此不知情该奶粉系不合格产品,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曾到阜阳、上海医院看望。并主动拿出五千元治疗费。因此,被告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因被告销售的奶粉,经检验其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致原告食用后即患营养不良综合证。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给其家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由其缺陷产品而致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购奶粉款等计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