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干旱致玉米歉收 诉种子商店赔偿被驳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4 17:23:43         下一篇 上一篇

  吴某在刘某开办的综合商店购买了330元玉米种子耕种在承地里,到了收获季节,玉米秧子长得不错,但不结棒子,严重歉收。吴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种子质量合格,销售手续合法以及当地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对灾情的统计和成因分析等证据材料证实原告歉收是因高温干旱雨水奇缺所致。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信了被告提供的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于2010年4月5日在被告刘某开办的综合商店购买了330元某型号玉米种子,后来耕种在自己承包的8亩耕地上,到了收获季节,原告所种玉米秧子长得不错,但不结棒子,净是空秧,严重歉收。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比照2009年的收成,赔偿经济损失10 8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种子质量合格,销售手续合法,当年6月下旬到7月31日期间,当地降雨量不足去年同期降雨量的四分之一的证明,还提供了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对灾情的统计和成因分析等证据材料证实原告歉收是因高温干旱雨水奇缺所致,认为原告玉米歉收是高温干旱所致,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延庆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从被告刘某开办的商店购买玉米种子,以及秋后玉米歉收均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庄稼歉收是由于种子质量不合格所造成,原告以被告曾宣传过该玉米品种抗风抗旱且高产,但没有实现高产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理由亦不足,法院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以销售的种子合格合法,高温干旱降雨奇缺导致原告所种玉米歉收为由抗辩,并且提供了今年玉米生长的关键时期,即6月下旬到7月31日期间,当地降雨量不足去年四分之一的证明,还提供了本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对灾情的统计和成因分析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