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暇疵致消费者损伤须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4 17:09:13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年12月24日,原告孙国旗、程变琴从被告宜阳宏大农机经销部购买MT-125型拌面单轮压面条机一台,该机离合器无防护罩,同年12月30日、2004年2月26日,二原告先后在压面时,手被挤入离合器内,共花去医疗费二千多元,伤残程度分别为八、九级。
  洛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MT-125型压面机,没有离合器防护罩,产品质量存在明显缺陷,致使二原告使用时手被挤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遂一审判决产品销售商赔偿受害人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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