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4 17:09:54         下一篇 上一篇

  2001年1月17日,廖某与妻子在商店购买热水器时,指明是要“某宝牌”,夫妻俩认为“某宝”是市场公认的名牌商品,质量安全可靠。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夫妻俩以190元购买了老板娘提供的热水器,可是在包装时,店员拿出的纸箱却是另一个品牌,箱内既无说明书,也无保修卡。
  2002年1月21日,廖某将新热水器安装在新居的卫生间内,为安全起见,廖某特意把煤气罐与热水器分开放在楼梯间下。
  2002年1月27日晚,老廖一家邀请亲朋好友到新居庆贺乔迁之喜,期间女儿阿勤兴冲冲地走进卫生间享用新热水器,然而20多分钟后,当老廖夫妻呼喊女儿出来吃饭时,卫生间没有了动静,情急之下,家人推开门,闻到一股煤气味,阿勤已经倒卧在地,后被医生确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发后,当地消协介入调查,证实事主购买的为直排式热水器,虽然商品收据上注明为“某宝热水器”,但实际并非“某宝”牌,而是与其一字之差的“某宾牌”,同时该产品的生产商已经无从查找。
  事主廖某说,由于商品外壳上印刷的“某宾”字样采用繁写体,“宾”字稍不细心就会被误认为“宝”字。
  廖某将该经营商告上法庭,廖某说自己在购买热水器时受到经销商误导,买回的产品与他事前指定的品牌不一致,包装货不对板,没有产品使用安装说明书,他认为经销商剥夺了他的消费知情权。
  被告答辩说,他曾当场向原告交付了热水器的说明书,示范了管道安装方法,且销售的这款热水器经检验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原告女儿死亡的结果与自己销售的热水器之间并无直接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女儿的死亡与热水器的质量问题无关,而是原告未能按热水器安装使用要求所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经销商赔偿死亡补助费、丧葬费9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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