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8日,昌盛化工厂(化名)与达达制桶厂签订买卖合同,由达达制桶厂给昌盛化工厂提供规格型号为1.0/1.0200L的喷漆镀锌桶,桶身为酞青蓝色,每月800只,每月23日前结清桶款。随后,昌盛化工厂收到的货品与合约中签定的不符,对此昌盛化工厂十分不满,但却一直未与达达制桶厂交涉。2003年2月,由于货品出现渗漏现象,“忍无可忍”的昌盛化工厂终于“愤怒了”,随即以达达提供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改用其他厂家供应的货物。但在合同存续期内,昌盛化工厂已拖欠达达制桶厂货款近12万元。对此,达达多次索要,昌盛化工厂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无奈之下,达达制桶厂将昌盛化工厂告上法庭。
庭审中,昌盛化工厂将达达制桶厂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全盘托出,并提出反诉,要求将其未使用地339只桶和已经使用过的3只开裂的桶退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昌盛化工厂和达达制桶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达达提供的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及型号,但是昌盛化工厂在履行中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条款。达达实际上已经向昌盛化工厂供给了桶,昌盛化工厂理应给付货款。
法院判决昌盛化工厂给付达达制桶厂货款11万余元,并驳回昌盛化工厂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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