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致全毁 销售商无过不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4 17:13:47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年12月,原告田鸿宾以4.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后,销售商将合格证及汽车保养及用户手册等资料随车交给田鸿宾。其中,用户手册载明:不允许改装车辆,改装可能影响车辆性能、车辆寿命,甚至影响车辆安全并可能违反法规;车辆改装的车辆损坏和人员伤害,不属“三包”范围;在车辆上不合理地安装电气设备,如警报装置、车载电话等,可能和车辆点火系统讯号干扰,影响车辆性能。在安装此类设备时,应咨询公司技术中心。
  事后,在未阅读上述资料的情况下,田鸿宾将车辆送至改装厂进行内部装修。
  随后,同样在没有查看车辆电路图、用户手册等资料的情况下,改装厂给田鸿宾的面包车加装了防盗器、中控门锁、VCD、液晶电视、低音炮等电器设备。
  2004年12月19日晚,田鸿宾的面包车在自家院内发生自燃,全部烧毁。2005年1月20日,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现场勘察后认定:火灾系自燃引起。
  多次要求销售商和改装厂赔偿损失无果后,田鸿宾将销售商和改装厂告到法院。
  2006年9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车主自行承担七成责任;改装厂承担三成责任,赔偿车主1.4万余元;销售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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