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2日,是张某老母亲的生日,他就来到当地比较有名的一家蛋糕店买了一个蛋糕,当天晚上的寿宴上,张某的家人将蛋糕分吃了。可是没过多长时间,吃过蛋糕的人就不同程度出现了呕吐、腹泻的症状。送到医院化验得知,这是因为他们分吃的蛋糕变质引起的。
张某的家人找到了蛋糕店的老板王某讨说法,并表示如果王某不赔偿损失,他们就要向新闻媒体曝光或向法院起诉。最后,王某承认自己的蛋糕过期了,并赔偿张家1000元。
不久,王某就后悔了,觉得自己冤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之所以进行赔偿,是张家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或向法院起诉”相威胁、“敲诈勒索”的结果,请求法院判决张家退回自己的赔偿金,并向他道歉。
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与张家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志的体现,应该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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