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爆炸伤人眼球 生产厂家担责七成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41:40         下一篇 上一篇

  买鞭炮祝贺朋友建房开工,因一枚点燃的鞭炮迟迟没有爆炸,遂上前察看,不料鞭炮此时突然爆炸,致左眼被炸伤,为此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用7000余元。出院后,伤者将鞭炮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枞阳县某花炮厂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计5371.83元,同时驳回了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5月9日,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黄某某为祝贺朋友建造房屋开工,乘坐朋友文某驾驶的汽车并委托文某下车从当地居民李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安徽省枞阳县某花炮生产厂生产的烟花和鞭炮送到朋友建造的房屋处。
  当日8点18分,黄某某等前去祝贺的人各自点燃了自己带去的烟花和鞭炮,待烟花和鞭炮燃放完后,黄某某发现自己带去的一个烟花没有燃放,随即前去察看,刚伸头察看时,烟花突然爆炸,至黄某某左眼球爆炸伤,为此,黄某某在当地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共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7198.30元。
  之后,李某以自己非当地独家经营枞阳县某花炮生产厂生产的鞭炮,且自己未在事发当日向黄某某出售过鞭炮,事发后也无人向自己告知黄某某受伤一事为由拒绝赔偿。出院后,黄某某将李某及枞阳县某花炮生产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7198.30元,19天误工费1801.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原告燃放被告枞阳县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时左眼被炸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因原告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与被告李某之间有买卖烟花的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枞阳县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是不合格产品,但由于该烟花在燃放过程中,没有按照产品的说明在规定的时间燃放,存在迟迟未能燃放的情况,导致原告上前察看,炸伤左眼,证明该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作为产品的生产者被告枞阳县某花炮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烟花未燃放的情况下,在不能明确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在未消除危险情况下,擅自前去察看,导致其左眼被炸伤,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枞阳县某花炮厂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674.05元。被告枞阳县某花炮厂应承担5371.83元,其余原告自行承担。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