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岩诉称,原告到被告餐厅就餐时,被告服务员总是在盛食物的托盘上铺一张新的彩色垫纸,并将薯条袋直接放倒在彩色垫纸上,使露在外面的薯条和彩色垫纸接触。后来,原告从报纸上得知这种彩色垫纸是有“毒”的纸张,会引起使用者慢性中毒。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服务员的误导行为,加之被告提供的服务设备不完备,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受到了威胁和损害。因此,原告将河南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在托盘垫纸上注明警示性语言或标识建议“食品请勿与此垫纸直接接触”;要求被告提供放置番茄酱的餐具。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故原告应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主张自己的上诉请求,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2007年2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张岩的起诉。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