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9日,46岁的杨先生自康复中心购买了“进口长支具”,支付2.8万。2005年3月29日,杨先生在使用长支具时,长支具左膝内侧单锁失效,致使杨先生摔伤。当日,杨先生到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直到4月16日,杨先生才出院。
杨先生认为,支具虽有部分零件由外企生产,但康复中心冒称进口长支具有欺诈之嫌,且其销售的长支具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及说明,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康复中心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3万余元。
康复中心称,杨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摔伤与单锁失效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原告购买支具后,中国康复研究中告知了了杨先生产品的使用方法,并强调保修期2年,每半年检查维护一次,但杨只来过一次。所以康复中心对杨先生的摔伤其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康复中心向杨先生出售的支具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也无法证明其曾告知杨产品保修期,现支具左膝内侧单锁失效,致使杨先生摔伤,故康复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未行二次手术,其二次手术费数额不能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康复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杨先生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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