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Ⅱ”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6-21 15:53:40         下一篇 上一篇

 

  上诉人吕萍于2005年1月23日在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购买“SK-Ⅱ”产品。之后,以该产品对其脸部有损害为由,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该院一审认为,原告吕萍起诉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吕萍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上诉人在一审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予以索赔。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审理。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现上诉人在二审中又主张合同之诉,二审仍审查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的侵权之诉。现上诉人只陈述其有损害事实、被上诉人主观上有对产品性能功效进行了扩大化宣传的过错,但上诉人到医院就诊和被上诉人的产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据此,2005年12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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