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兼论经济法的运行机制(一)

作者:万 江 发布时间:2006-02-15 21:00:58         下一篇 上一篇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社会整体利益的出现也决定了经济法的诞生。社会整体利益是以社会整体作为利益承受主体的新型利益形态,它不同于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经济法作为新型法律制度,其立法、执法及司法机制无不渗透着社会整体利益观,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执行保障和事后救济机制也决定了经济法的整个运行机制的形态。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共分为四章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进行了论述。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内涵。从经济法与民法的观念差异开始展开论述,推理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之后再引入实证分析,就具体经济法制度如何体现社会整体利益观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机制的法律化形式的结论。在第一章的结论基础上本文的第二、三、四章先后论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机制、执行保障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并进一步推论总结出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从而将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在精神内涵及外部表现两个层面上均给予了完整的阐释。

全文共计五万字。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观念  经济法运行机制 

 

 

 

 

 

 

 

 

 

 

 


Abstract

 

The economic law is the law that safeguards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As soon as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appeared,the economic law appeared.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is the new benefit form that the whole society is the benefit owner,it’s different from public benefits and has complicate relations with individual benefits.As a new law system,the economic law’s legislation,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mechanism all infiltrate the idea of protecting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The mechanism of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s integration,enforcement and relief also determine the appearance of whole function mechanism of the economic law.Besides the preface and conclusion,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to discuss the economic law’s idea of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the economic law’s idea of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Beginning with the difference of ideas of the economic law and civil law, I bring up the economic law’s idea of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and then make the positivism analyse, analysing how the several branches of the economic law behave the economic law’s idea of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so I take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economic law is the law which safeguards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On the basic of chapter 1, this paper’s chapter 2, 3 and 4 successively discuss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s mechanism of integration formation, enforcing protection and relieving with judicatory, and further bring forward the economic law’s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mechanism. So I explain the economic law’s idea of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 on two levels of intensive spirit and exterior express.

There’re 50,000 words in the paper.

Key word: the whole social benefit,the economic law’s idea ,the function mechanism of the economic law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  言:经济法观念与经济法运行机制. 1

第一章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解释. 4

第一节  从民法与经济法的观念差异谈起. 4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理性假设差异和制度差异. 5

二、民法和经济法理性假设的迷惑. 7

三、民法假设与经济法假设存在共生衔接关系. 8

第二节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观. 9

一、经济法保障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9

二、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念:摆脱国家主义、弘扬社会整体观念、尊重个体利益. 12

第三节  若干具体经济法制度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分析. 14

一、反垄断法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14

二、价格听证制度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15

三、产业政策法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15

四、财政法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16

第四节  结论: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机制的法律化形式. 16

一、社会整体利益观念. 16

二、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机制的法律化形式. 17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 17

第二章 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机——暨经济法的立法机制. 19

第一节 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机制. 19

一、政府与国家的分立. 19

二、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过程中国家与政府的角色. 21

三、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机制. 23

四、国家的民主商议立法机制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机制的法律化... 25

第二节 经济法的立法机制... 26

一、经济法立法过程中的利益整合理念. 26

二、社会整体利益整合机制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的体现. 27

第三章 社会整体利益的执行保障机制——暨经济法的执法机制. 29

第一节 社会整体利益的执行保障机制的特殊性. 30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特殊性决定了利益执行保障机制的特殊性. 30

二、社会整体利益执行保障机制与其他利益执行保障机制的区别. 30



引  言:经济法观念与经济法运行机制

如果从空想共产主义者第一次写下“经济法”一词算起,经济法的历史至今刚好是250年[1],而即便是从现代经济法观念真正诞生之日算起,历史也可以计算到140年前了。[2]百余年来国内外无数法学家们为“经济法”展开了无数场争论。纵观人类历史历次法律新观念的发展,无论是民法观念的形成、行政法的发展甚至于社会法等的出现,都不曾如经济法这般饱受争议,甚至于到今天经济法是否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部门法仍然没有达成真正的普遍共识,但是抛开经济法是否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制度的争论,人们不能否认经济法的出现至少意味着一种新法律观的诞生,而这种观念有其生长发育的基本的社会现实土壤,它的出现是客观的也是必然的,如果我们将研究的精力更多的转移到经济法背后所蕴涵的新兴法律观念上来,而不是总是去试图建造经济法的学科体系内容,也许,对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会更有意义。

正如在本文当中将反复强调的,经济法诞生的背后有着浓重的社会观念变革大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整个人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团体联合的观念越来越强烈,这个时期,社会团体化的观念渗透到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建设的各个领域,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类整体的利益,关注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的生存需求,这个时期及其以后的很多事件都说明了这一点。包括诸如劳工法的出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环境保护问题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代际公平等生存理念地更新等都是“社会化”观念的体现。而社会化观念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经济法和社会法观念的诞生。百余年前出现的所谓“战时经济法”本身并不是经济法的完全表现,实际上,在大量的先贤们的论著中表露出的经济法观念才是经济法的真正本源所在。

那么究竟什么是经济法观念呢?经济法观念的内涵就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能够增进整个社会财富总量,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全体成员一致的利益诉求,然而历史已经证明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产活动的社会化,消极依赖社会经济发展固有的内生性动力(也就是所谓的无形之手)无法保证社会财富总量的良性增长,如此,就需要有国家机器介入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来,以外生性动力(也就是所谓的有形之手)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客观而言,国家介入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现实需要在社会化背景出现之前是没有的,在这种需求出现并进而有了新的社会行为方式之后,新的行为方式必然也需要新规则给予规范和指导,至于这种指导是否就是经济法虽没有定论,但是至少,发展经济法是一些国家曾经尝试过的手段,并且,经济法的系列理论对于满足这一新型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一些国家也曾被证明是可行的。[3]当然,经济法体系的自我构建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的难题,但我认为这是因为理论学者们试图用传统法律理论构建新型法律体系的结果,就像用筑长城的青条石建造悉尼歌剧院一样,当然会碰到很多难解之题。

只要仔细分析经济法的诞生历史,就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观念的核心在于“经济干预性”和“社会整体性”,前者意义在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后者则意味着经济法是极度关注社会整体性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为经济法维护的核心利益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当然,伴随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利益。[4]

社会整体利益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进入20世纪晚期,对于社会公共性的关注在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领域蔓延开,社会整体利益也属社会公共性利益领域的一支,其是以社会整体作为利益承担体而存在的,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在经济法学界,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曾被用于表达同一个意思,近来,学者们大多偏向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用语。而在其他部门法研究领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只不过,更多的学者使用的是社会公益或者社会利益的用语。

当然,作为一整套法律制度而言,其保护的利益应该是多元的,经济法保护的利益,不仅仅限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也会有政府利益、个人利益、某些团体的利益,“但就每一个法律部门而言,它不可能毫无主次地平行地保护实现每一种利益,而只能首先保护和实现一种性质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进而实现一种利益,或间接地实现另一种利益。由此,每一个法律部门的法益只能是一个凸现一种利益目标,并由多种利益目标组成的利益保护结构。”[5]经济法是顺应社会化观念的发展而兴起的新兴部门法律,它的出现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倾向,无论是从其诞生的社会背景、法律观念的发展以及立法实践来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始终是经济法直接和首要关注的利益形态,经济法通过直接和首先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进而促进全社会个体(包括个人、团体乃至政府)利益的增进。本文以经济法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维护机制的法律化作为逻辑起点展开。重点论述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意义及其产生、实现和救济机制,同时分析了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过程中对其他形态利益的态度。以此论证经济法所体现出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念,这种观念当中本身包含了如何同时兼顾到其他种类的利益问题。

另外,在展开本文之前,还需要在引言中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在本文基本的三个命题当中,每个命题都先后多次使用了“机制”一词。“机制”是指“制约、引起事物运动、转化、发展的内在的结构和作用方式。最初用于说明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后来被生物学和医学借用。作为哲学概念它包括有关事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揭示事物的运动的机制,意味着对事物的认识,从现象的描述进到对本质的认识。”[6]而在此基础上法学界通常使用的“法律机制”一词是指“法律的运行机制,指从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其目的得以实现的整个有机过程。法律规范的形成,是法律的创制阶段,其任务在于确认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实施,是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抽象的法律规范得以现实化,形成法律关系。目的实现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实际行使和履行,该法律关系消灭。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存在法律未能得到切实遵守的情况,因此,法律救济和法律监督也是法律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7]法学上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机制主要是指法律的运行机制,而其运行机制包括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法律规范的实现过程以及法律的救济和监督过程。本文基本命题中包含两个“机制”,即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机制和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其中,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机制又包括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机制、实现机制以及司法救济机制;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包括经济法的立法机制、执法机制和诉讼机制。两个层面的不同机制因为经济法的法益而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利益层面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机制、实现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分别表现为经济法的立法机制、执法机制和诉讼机制。本文正是在分析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及其相应的维护机制的基础上分析阐明经济法的运行机制,进而论证在整个经济法运行过程中无处不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1] 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其1755年完成的著作《自然法典》中被认为是第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2] 关于这一点学术界还存在不同看法,本文采张世明博士在《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一书中分析得出的观点,据张世明博士考证分析,蒲鲁东在其1865年出版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现代经济法概念。具体见张世明著:《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

[3] 在二次大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曾先后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也曾有大量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经济法,世界上第一步经济法典诞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就可见一斑,而苏联的经济法理论对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美国百余年前颁布的谢尔曼法等非民事法律至今仍是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4] 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但是,在经济法理论的语境中,强调的是社会整体性,因此,本文大部分章节使用的都是“社会整体利益”一词,省略“经济”两个字,但是,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止于经济利益一种,这一点,在本文的第一章中有明确的论述和说明,在此特别声明这一点。

[5] 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6] 引自高海清主编:《文史哲百科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232页。

[7] 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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