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边治理”质疑——兼论“公司利益相关者论”之法理缺陷(下)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5-09-07 10:46:26         下一篇 上一篇

(二)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效率的历史回顾

由于国内外目前尚无公司实行前述“公司多边治理”模式,在没有实证加以考据的情况下,从理论推理得出“公司多边治理”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可行这个结论好像有一些苍白,可能市场现实远非如此?然而,只需对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效率情况加以简单的历史回顾,我们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曾有学者以1995年全国工业普查的数据为基础,从全部75万家企业中选择了20余个产业,共计大约17万家具有竞争性特点的企业进行了效率测定和比较后发现私营个体企业的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和集体企业再次、国有企业效率最低。同时该学者通过分析发现:具有较高效率的合理产权关系的所有制模式仍旧是那些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的企业模式,而具有过多人为设计和干预的企业模式,往往是不成功的。私营个体企业效率最高可以说完全来自于其明晰的产权结构,这种产权关系十分稳定,它们是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虽然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许多不利的外在环境因素的限制,但是它们仍旧能够顽强地生长,并取得高于其它任何企业的效率水平;而一直被人们所注重的股份制企业却并未能取得较好的绩效,就总体平均水平来讲,它们只相当于集体企业的平均效率水平,比国有企业有所进步,这说明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还不稳定,产权关系还比较混乱,改制过程往往波动很大,而且各种官办、民办、国有、私有等等都能够混杂其中,良莠不齐,因而处于某种尚未定型的产权状态。[17]

以上的实证分析告诉我们,以往我国股份制和国有企业效率不高的原因正是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渗入到企业中而使企业产权不清并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责任、从而不能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唯一的经营目标。从此角度来看,“公司多边治理”貌似先进,实则不然。因为在“公司多边治理”模式下,公司由有关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只会造成公司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混乱以及公司有多重目标,从而违背市场经济中企业唯有产权清晰和把利润作为首要目标才能持续发展这一基本法则,重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效率低下的覆辙。

综上所述,“公司多边治理”在市场经济中并无可行性,其只会导致公司效率低下和缺乏竞争力而逐渐被市场所淘汰,在此情况下,通过赋予人力资本、信贷资本投入者以公司治理权来保护其利益并以此激发其对公司多做贡献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美好愿望恰恰是适得其反。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公司利益相关者论”虽发源于美国,但美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近些年来只是通过推行职工股票所有权计划(ESOP)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EIP)等使公司雇员、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一致来保护前者的利益、而没有采取所谓“公司多边治理”的主要原因所在。

至此,由于在法律和经济上的缺陷,看起来“公司多边治理”并不适于被引入我国公司治理领域,但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笔者还没有提及,那就是:提出“公司多边治理”的学者认为“公司多边治理”符合当今从个人价值本位向社会价值本位迈进的时代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公司多边治理”符合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的价值观念,具有无限的生命力。[18]

毫无疑问,现代社会已从个人价值本位时代向社会价值本位时代迈进,现代法律制度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但如果把实行“公司多边治理”和加强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从而就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价值观念相联系,却实在是牵强附会。

三、“公司多边治理”和社会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从而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近些年来我国已通过一系列改革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并以此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这也正是保护我国社会利益的根本途径,因为,“事实已反复证明,经济增长通常比福利和就业计划更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受益”。[19]而在现阶段,实行“公司多边治理”不仅不能增进社会利益的保护,还和这一根本途径背道而驰。

(一)“公司多边治理”和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的矛盾

从微观上,前文已对实行“公司多边治理”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加以论述,这里不再赘言。而从宏观上来看,“公司多边治理”同样和我国当前积极发展社会经济的总体目标相抵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只发展了一、二十年,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还很低,并且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在此阶段希望国家拿出大量资金来投入市场、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政府已采取了大量措施来吸引国内外投资并卓有成效。据统计,在2001年世界经济整体处于不景气、世界贸易额20年来首次下降的情况下,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为468亿美元,在全球排列上升至第六(在发展中国家则继续位居第一)。1而近两年,我国更是加快了引进外资的步伐。2002年我国出台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政策,向外资开放电信、民航、燃气等领域,允许外资非投资性公司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大力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决心。对于上述我国现阶段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目前我国公司法应当首先考虑如何通过法律设计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刺激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并以此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快速发展,而“公司多边治理”却显然与此相矛盾。因为在“公司多边治理”模式下,投资者并不是公司的唯一所有人,对公司的发展没有决定权,并且,投资者回报最大化并不是公司的首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还怎能奢望国内外投资者向我国市场投资?在投资不旺、经济得不到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时,又怎能奢谈我国广大人民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二)“公司多边治理”和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矛盾

“公司多边治理”一方面会严重挫伤潜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抑制投资,另一方面,它还会损害我国证券市场中现有中小股东的利益。

 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为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造就了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公司控制股东)控制的局面。而对于这种局面,我国却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防止内部人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例如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国家已确立的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司法层面至今缺失。内部人控制和对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空白,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所造成的现实情况是,近些年来在我国尚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一起大肆掠夺、掏空上市公司,践踏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可谓举不胜举,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已成为一些控制股东圈钱的工具。可以说,控制股东盘剥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这种现象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一个难以根治的顽疾。在我国上市公司推行“多边治理”,这一现象就能得到根治吗?答案显然是不能,因为在“公司多边治理”的改造方案中,我们并没看到有关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设计,代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仍是大股东,中小股东依旧没有发言权。一个更可能的事实是:现在,我国中小股东只是大股东盘剥的对象,而在公司多边治理模式下,中小股东很可能成为各方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牺牲品,其利益受到多方盘剥。而据中国证监会公布,至2004年3月,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达7104万户,可想而知,这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股东,那么,几千万个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到损害,这将对我国社会造成何种影响?

首先,这几千万中小股东通常不仅只代表其个人利益,在他们背后往往还有社会上几千万个家庭利益的存在,面对如此庞大的利益群体,怎么能说中小股东利益只是个体利益、而不代表社会利益?其次,在我国现阶段,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职工之间的利益并不存在本质的矛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试想,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得到很好保护,在公司索取权体系和公司利润分配体系中处于优先地位的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岂不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后,中小股东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如果中小股东丧失投资信心,证券市场将可能成为一潭死水而降低其融资功能,从而不能加速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公众股东的利益就是社会的利益和国家的间接利益”,[20]几千万个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到损害就是不保护或损害社会的利益。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加强公司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乃至社会上大多数人利益保护这一重任,绝不是“公司多边治理”所能肩负,并且,若真是用其来重塑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只会离上述目标越来越远。

 

 



1资料来源于《2003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版 第150页



 

 

 

 

 

 

 


文章出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