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第74期读书会顺利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0:16         下一篇 上一篇


2022年12月13日晚,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2022-2023年度第4期(总第74期)读书会以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期读书会由2022级博士研究生龙秋羽主持。

本次读书会的内容为类案分析汇报与交流。汇报由2022级硕士研究生陈小三和陈光磊作出。本次读书会共有武汉大学财税法专业研究生、国际税法方向研究生、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以及校外专家学者二十余人参与。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全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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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案分析汇报环节


(一)陈小三:《包税条款中税收滞纳金负担问题的类案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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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三同学作了题为《包税条款中税收滞纳金负担问题的类案梳理》的类案分析汇报。其在汇报中指出,包税条款在实践中的效力被普遍认可,在此前提下产生滞纳金责任负担的争议主要在法定纳税人和约定负税人之间。经法律检索后,陈小三同学选取了14篇法律文书进行研究,并结合相关学者文章,总结出了目前司法裁判中主要的三种观点:由法定纳税人承担、由约定负税人承担、由双方承担。陈小三认为需要对法定纳税人的权利寻求更多救济途径。一是完善包税条款,约定违约金。二是在诉讼程序上,明确诉讼请求,主张对方承担违反包税条款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自逾期之日起应纳税款的利息,或可更易得到法院支持。

(二)陈光磊:《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条款的类案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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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磊同学作了题为《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条款的类案梳理》的类案分析汇报。首先,其由德发案引出了实践中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的认定争议,并对税务机关和法院的观点做出梳理。其次,其从类案中税务机关和法院的观点为引,梳理了学界的观点。最后,陈光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采取浮动范围标准需建立一个具有一定等级的评估系统,其高昂的成本、必要性有待商榷。目前的实践背景下,采取一个固定值标准,如前述70%的标准,既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又不存在制度冲突;正当理由可以界定为“非常特殊以致需要国家税收利益让步”,也可以从“无正当理由”变为“有不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更具合理性。

二、交流与讨论环节


针对汇报一,2022级博士研究生曹锐涛指出当事人可约定让约定负税人把税款向法定纳税人支付,或可探索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使约定负税人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法定纳税人,并建议对比我国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地区对于包税条款的认可程度。2021级硕士研究生潘亮指出,对包税条款的效力应做更多分析,包税条款只转移经济价值而不转移法律责任,未履行包税条款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2021级硕士研究生丁美瑶指出,由谁承担滞纳金责任,应看谁负有缴纳税款的行为义务或者谁对未履行税款缴纳的程序义务有过错。在没有明确约定行为义务的情况下,倾向于由法定纳税人承担纳税的行为义务。2022级博士研究生马菊花指出这个选题相关论文较少,是非常好的研究方向。2021级博士研究生金超认为滞纳金的司法证明标准和欠税有所不同,采用更严格的“实质证据标准”。2020级博士研究生毛彦认为,滞纳金和税款有同有异,如果包税条款没有约定,法定的纳税人不会改变,但包税条款提到的“交易相关的一切税费”能否包含滞纳金、过错是不是会影响到滞纳金的承担都还值得思考。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杨硕老师建议在做数据分析时应该更精细,并需注意官方新发布的文件对相关问题的阐明,适当结合实务。

熊伟老师最后指出,应首先界定这是一个税法问题还是民法问题。合同约定的完善程度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如有没有约定行为义务。包税条款是双方选择的结果,并没有增加新的利益,而是旧的负担的分配,反而容易引发新的负担,在实践中应尽量减少适用。

针对汇报二,2021级硕士研究生李慧指出诸多评价标准都离不开公允价值,可进一步讨论采取哪个标准会更好,且计税依据反映的公允价值受到客观因素影响,认为影响价格的客观因素并非正当理由还欠缺说服力。2021级国际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陈浩达提出,应关注司法文书中所得税法“合理商业目的”标准和税收征管法“无正当理由”标准发生竞合时的具体适用。2021级国际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孙奕指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标准可借鉴税务局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的方法,由税务机关证明“有不正当理由”的做法欠妥。2021级博士研究生金超指出,可考虑建立税务法庭,更有助于在税收核定争议上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建议研一的师弟们多通过研习案例的方式寻找写作思路。2020级博士研究生毛彦在更宏观的角度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条路径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熊伟老师最后指出,关于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在反避税问题上的竞合问题,从现实操作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显然更易适用较为简单的税收征管法第35条。

三、嘉宾总结


在本期读书会的最后,熊老师对大家争论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指导,并指出我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既要有微言大义,也要有整体架构,至此,本期读书会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读书会更多的知识交流和思维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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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