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台经济中的最惠待遇条款是一种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对交易条件予以限制的合同条款,可能造成市场封锁、促进共谋和抑制价格竞争等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有必要对其予以反垄断法规制。但是,其违法性认定存在两个层面的难点:第一,最惠待遇条款除限制竞争效果,还可能兼具促进经济效率的效果,合理分析的需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第二,最惠待遇条款涉嫌构成多层次垄断类型,垄断类型判定的模糊性增加了认定的难度。随着我国竞争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精密设计的最惠待遇条款可能成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限制竞争的新型方式。在我国法治语境下规制最惠待遇条款,一方面,应该以对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合理性考察作为竞争效果评估的基本方式,同时明确最惠待遇条款主体间的代理关系能够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这一认定前提,再结合具体案件考察各项竞争评估因素,判定行为所构成的具体垄断类型;另一方面,为适应最惠待遇条款的认定难点,我国应该进一步统一合理原则在司法与执法体系中的适用方式,并对现行垄断协议法律规则予以系统地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最惠待遇条款; 平台经济; 纵向垄断协议; 轴辐协议; 竞争效果评估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19AFX019)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9年05期(CSS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