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芳: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张荣芳 发布时间:2015-08-03 09:40:1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在从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视为劳动权的组成部分,将用人单位定位于职工社会风险的承担者。这不仅在法理上存在诸多疑惑,而且导致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义性质和内容混乱不清。社会保险是通过“外化”方式解决劳动者社会风险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人的辅助义务人,其义务履行对象是社会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状况不能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保费的追缴是保险人履行职责的应有之意。 更多还原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关系; 法律地位

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中的法律地位_张荣芳.pdf


文章出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