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从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视为劳动权的组成部分,将用人单位定位于职工社会风险的承担者。这不仅在法理上存在诸多疑惑,而且导致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义性质和内容混乱不清。社会保险是通过“外化”方式解决劳动者社会风险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人的辅助义务人,其义务履行对象是社会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状况不能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保费的追缴是保险人履行职责的应有之意。 更多还原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关系; 法律地位
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中的法律地位_张荣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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