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体系拓展到金融福利法,通过金融法制调节金融福利分配并发挥金融的社会功能,是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法制进化的现实需求和必然选择。
金融发展并不仅仅追求经济增长,而且要创造更好的社会。易言之,金融不仅应追求经济福利,还应追求经济福利之外的社会福利;金融不仅应实现个体福利,还应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这一目标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实现的,还有赖于完善的金融法制引导和干预金融体系的运行。
金融福利法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目标
金融福利进入金融法学的研究视野,是对金融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认识更加全面以及金融法的经济法属性进一步强化的必然结果。金融法体系拓展到金融福利法,通过金融法制调节金融福利分配并发挥金融的社会功能,是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法制进化的现实需求和必然选择。所谓金融福利法,是立足金融体系运行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通过权利义务的倾斜配置调节金融福利的分配,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福利法调整金融福利的分配,将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从金融主体、金融交易、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等延伸到了社会整体发展。金融福利法突出了从行为到结果的视角转化,更加关注金融体系运行所带来的福利效果。(1)金融福利法以金融福利为基础。金融福利以及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法律制度对金融福利的互动效应是金融福利法的理论基础。金融福利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是金融发挥其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具体表征,能够衡量金融体系的优劣,判断金融体系是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2)金融福利法以金融福利的分配与再分配为内容。金融法并不能直接形成金融福利,而是通过金融福利在各类主体间的分配和再分配以达到金融福利的最优化。在完全市场环境下,强势主体会基于逐利动机和优势地位获取更多的金融福利,弱势主体并不能同等地享受相应的金融福利。由此造成的金融福利分享的差异化一方面会加剧不平等,另一方面会降低整体福利效果。金融福利法通过相应的权利义务配置和制度安排,完善金融市场结构以优化金融福利的分配,与此同时通过国家干预和调节优化金融福利的再分配,以实现最优福利效果。(3)金融福利法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目标。金融福利法不仅着眼于经济增长和市场繁荣,而且更加重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同时,金融福利不仅指金融发展带来的个体福利,而且包括社会整体福利。金融市场主体的个体福利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即可实现,金融福利法更加注重的是个体福利的矫正和分配,以实现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金融福利法以公平为核心
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实际上反映了金融市场在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摇摆徘徊,如何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成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制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解决的命题。传统金融法也一直以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为价值追求,并沿着寻求两者之平衡的路径踽踽独行。事实上,片面强调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将金融法的作用局限在金融市场本身,仅仅关注金融体系的经济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社会功能。
金融福利法则以金融公平为核心价值追求,通过金融福利在不同主体和不同领域的分配与再分配,实现金融福利的公平分享。金融福利法一方面强调各类金融市场主体不论资金、地区、技术等方面的禀赋差异,都应该同等地享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以提升相应主体的金融福利;另一方面强调金融活动应当突破经济利益的局限,更多地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即金融活动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福利,而且应当将社会福利水平纳入到金融活动的考量体系之中。
金融福利法所遵循和确立的金融公平理念,是对传统金融法简单且对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价值理念的拓展,进而形成了金融法有机互动的“三足”,既可以通过金融公平的引导和参照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又能突破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局限促进金融市场社会功能的发挥,从而确保金融体系遵循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径发挥最大效用。
金融福利法强调权利义务倾斜配置
金融福利法调整金融福利分配的方式,主要是对金融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倾斜配置。金融福利法的基本逻辑是:略有偏重地赋予和保障金融市场弱势主体的金融权利,确保其能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公平地进行金融交易;同时对金融市场强势主体课以更多的义务,约束和规范其行为,防止其凭借强势地位以排斥和损害弱势主体利益为代价攫取利益,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的介入适当限制强势主体的金融福利,提升弱势主体的金融福利。概言之,金融福利法通过倾斜性保护的方式,调节了金融福利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
上述调整方法与作为商法的金融法具有明显差异。后者基于金融交易的参与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的逻辑前提,着眼于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对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同等保护。金融福利法则是遵循经济法的逻辑,贯穿着保护弱势群体的旨向,在区分了金融市场主体能力的基础上给予不同主体差异化的权利义务配置。这种权利义务配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从形式正义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赋予和确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构建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提升弱势主体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机会和实现自身发展的能力,使得弱势主体能够自主地利用市场机制提升其金融福利。第二种则是从结果正义的角度出发,利用国家干预调整金融福利的分配,一方面强行地对强势主体课以额外义务,平抑金融福利过度集中,将部分金融福利转移至弱势主体,以实现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规制、参与和引导,对市场障碍造成的金融结构畸形进行合理矫正,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福利的合理分配。
金融福利法的提出,是对现有金融法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从金融法部门划分的标准来看,传统金融法体系的四个分支,即金融主体法、金融工具法、金融交易法以及金融监管与调控法,是依据调整对象所作的分类。金融福利法不仅仅是在现有金融法体系框架下的深化,而是金融法体系的拓展。将金融福利法作为金融法的一个子体系,能够弥补传统金融法在维护社会整体福利上的不足,充分保障金融社会功能的实现,对于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