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还是支出:预算法的规制重心解析(一)

作者:熊伟 王宗涛 发布时间:2011-07-04 12:12:20         下一篇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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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超收收入看《预算法》的内在效力冲突

二、两种预算,两种理念:从政府管理的工具到管理政府的工具

三、收入预算的民主统制功能之弱化

四、支出预算论:逻辑错误还是理念更新?

五、支出预算论如何在《预算法》中体现?

六、结论

 

 

一、从超收收入看《预算法》的内在效力冲突

所谓预算超收收入,是指年终实际财政收入超过年初预算收入的部分。据统计,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2537.71亿元,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1619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2600.77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4199.02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1080.2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704.23亿元。[①]2000-2009年在财政部编制的预算草案中,全国财政收入预算增长分别为8.4%、10.3%、10%、8.4%、8.7%、11%、12%、15%、14%、9.8%,而实际增长达17.6%、22.2%、15.4%、14.7%、21.4%、19.8%、24.4%、32.4%、19.5%、11.7%,除08、09年外,预算增速与实际增速误差达一倍左右,超收收入年均也在3000亿元左右。[②]可见,预算执行的结果产生大量超收收入,已经是中国财政领域一个普遍的现象。

客观来说,预算超收或短收都是正常现象。毕竟,预算只是一种事先的估算,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但是,像中国这么大规模的预算超收,却又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特别是,如果对超收收入的使用没有任何约束,可以任由政府自由裁量和支配,将大大降低政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与预算所体现的财政民主和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同时还会激励政府人为地降低预算的准确性,千方百计增大超收收入的规模,用超收收入超支,以逃避立法机关的审批和监督。因此,无论是从规范政府行为的角度,还是从防止资金浪费的角度,或者从增加财政透明度的角度,这种情况都是不正常的,需要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

预算超收问题曾经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学者们往往立足于问题产生之原因、着眼于问题之解决来展开探索。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预算本身编制的不科学性、审查监督的流于形式,客观上现实经济情势波动、突发事件发生,主观上收入压力型政绩评价机制、政府为扩大超收资金自由支配权而有意低估,等等,都是预算超收收入的发生原因。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强调预算编制环节的制度建设,强化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的约束,从源头上减少预算超收收入的数量,另一方面,对既已产生的预算超收收入,必须强化立法机关的审批监督,并通过特别预算加强对超收收入的管理。[③][④]

和前文所列的视角不一样,本文所关注的是,从预算超收收入这个话题中,可以观察到我国预算法中的一个结构性问题,即收入预算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由此所引发的预算审批的尴尬之处。预算超收收入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收入预算本身的问题,还是因为它会影响到预算支出的管理?财政预算是预算执收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的依据吗?如果实际收入超过或者不足财政预算,是否构成一种预算违法行为?在政府管理的层次上和民主统制的层面上,收入预算的作用有什么不同?收入预算一定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吗?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先从收入预算的法律效力开始分析。

我国《预算法》第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而这里所谓的“预算”,应该既包括支出预算,也包括收入预算。这是因为,在《预算法》所规范的预算流程中,从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到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收入都是重要的内容。预算职权部门不仅要编制收入预算,而且要执行审批通过的预算,组织预算收入。以上内容似乎说明,收入预算经过立法机关审批通过之后,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既然收入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执收单位应该按照预算的要求,不折不扣执行预算确定的收入总额。多收或者少收,都可能违反收入预算。按照这个逻辑分析,预算超收收入岂不是不应该存在?答案似乎不言自明。

可是,《预算法》第四十五条又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见,预算执收单位组织财政收入时,并不是依据立法机关通过的收入预算,而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可能造成实际收入超过预算,形成超收收入的现象,或者实际收入达不到预算的额度,出现预算短收的现象。而无论超收或短收都属于正常,执收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既然预算对收入不产生约束力,立法机关审批收入预算的意义,就是一个值得审视的问题了。

从这个问题开始,本文先着手探索预算的两种功能,即政府管理层面的功能和民主统制层面上的功能,说明收入预算在两个层面所起的不同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论证,从财政民主统制的角度出发,收入预算的功能呈现弱化之势,可以考虑取消立法机关对收入预算的审批。通过这种设计,本文意在突出支出预算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控制,实现预算民主统制的真正价值,解决中国国目前财政支出约束不够的问题。此外,如果预算的理念要做调整,必然会影响到《预算法》中的规则设计,例如,收入预算的编制是否照常进行?收入预算报送立法机关审查?支出预算的民主性如何凸显?等等。本文对这些问题都将有所涉及。

 

二、两种预算,两种理念:从政府管理的工具到管理政府的工具

从形式上看,预算按照一定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表格,使人们清楚地了解政府的财政活动,其功能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但从实际内容来看,预算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执行是财政收支的实现过程,决算则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因此,预算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⑤]不过,以上表达的都只是预算的工具效应,即预算帮助政府实现其职能的作用。而在现代社会中,预算还具有民主统制的功能,体现了人民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因此,从价值理念的角度来把握,预算可以分为政府预算和代议制预算两个层面。前者体现了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的功能,后者体现了预算作为“管理政府的工具”的功能。

政府预算由来已久。我国周朝的“九赋九式”制度,就是一种收支对口、量入为出的财政计划,体现了政府预算的雏形。[⑥]政府可以通过预算收支安排自己的活动,实现管理各部门、下级政府的职能,提高财务行政管理效率,并通过预算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实现调节宏观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为“政府理性管理的工具”,预算的主体是政府,科学和效率是其追求的目标。通过财政预算的作用,可以实现政府活动的科学性,提高政府行为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如果没有财政收支计划,意味着其没有明确的施政纲领,政府活动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所以,无论是粗还是细,无论是年度性的还是长期性的,一个政府要想获得稳固的执政基础,财政预算的作用不可或缺、无可替代。

另一方面,在代议制预算层面上,预算又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具有民主统制的价值。所谓“管理政府的工具”,是指人民(具体表现为代议制机关)通过预算支配和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政府收支行为予以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追责,建立起控制政府财政权之完整的、系统的约束机制,进而划定政府职能的范围和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说,预算是控制和约束政府的工具、方法与技术。作为“管理政府的工具”,预算的主体是人民或代议制机关。代议制机关主导预算过程,可以实现对财政行为的民主统制,将其纳入到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控制之中。所以,预算是一种民主统制的工具,具有民主价值。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量入为出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无论是以收定支还是以支定收,都必须考虑到收入的现实规模以及增长前景。因此,政府必须对来年的收入情况进行预测,并据以确定开支的规模和方向。即便没有发展到民主统制的阶段,政府无需向立法机关报送预算,供其审批,从政府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的角度,收入预算也是必要的。从预算审批的角度看,立法机关要确定预算支出是否合理,也必须参考收入预算的情况。预算收入高于预算支出,或者预算支出高于预算收入,都不是正常的财政现象,必须通过特别方式予以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财政预算都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收入预算,另一部分是支出预算。不仅如此,预算法通常会有收支平衡的要求,这样更需要对比收入和支出,才能得出收支是否平衡的结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从是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还是作为管理政府的工具,预算在形式上似乎没有任何区别,都必须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从内容上看,政府本身要追求预算的科学和效率,让预算尽量贴近现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实现政府的各项计划。而这些本身也是立法机关审查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预算和代议制预算的区分,似乎只是理念层面的事情,在财政预算实施的各个阶段,并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政府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向立法机关报送审批,立法机关既审批收入预算,也审批支出预算。预算执行的时候,收入和支出也都是重要的考核指标。上述过程看起来环环相扣,似乎没有任何不妥的地方。不过,如果观察一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例子,就会发现二者确实存在一些理念上的差异。而正是这种理念差异,左右着预算的基本价值和品格走向。

在中国目前的预算实践中,既存在作为政府管理工具的预算,也存在作为管理政府工具的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生效之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⑦]各级政府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本级政府审批。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本文的理解,在这个阶段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限于政府层面,无需接受立法机关的审批和监督,因而只是政府理性管理的工具。

确实,各级政府为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财政收支的科学性、合理性,对国有资本的收支预先作出计划,这是政府管理越来越成熟的表现。不过,政府自己编制预算,自己审批预算,自己执行预算,与现代社会中民主法治原理相悖,因此这种状态只能作为过渡阶段,不能持续太久。到了2009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开始施行。该法第六十条即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说,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送立法机关审批开始,这种预算就从政府预算上升到了代议制预算的层面。通过预算审批这个环节,人民才可以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对预算的内容进行审查,对预算是否可行进行评价,对是否同意预算进行投票。

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同一种预算在不同阶段代表不同的理性。在政府管理的阶段,预算是一种技术性工具,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手段。相比没有预算的状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提升政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水平。即便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也通过法律来规范,但是其目的仍然着眼于效率,是为了让政府把事情管理的更好。这种理念古已有之,今天仍然很重要。但是,从民主和法治的眼光看,这并不是一种先进的理念。为了实现人民对预算的控制,实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人民必须参与预算审批,通过代议制投票的形式决定预算是否通过。只有到了这个阶段,预算的民主统制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使预算成为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

因此,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预算的主流理念是民主统制,是人民通过代议制的形式“管理政府”,实现对财政权的控制和制约。概一国之法治,莫重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限权之关键,首当是对国家财权的掌控,而控财之要义,则在于支配‘国家钱包’的预算。[⑧]但是,在代议制预算层面,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面临不同的定位。支出预算具有民主控制的功能和价值毋庸置疑,政府必须按照审批通过的预算进行财政开支。而对于收入预算而言,它能起到限制政府财政收入权的作用吗?在对收入实行民主控制方面,财税法律和法规已经在发挥着作用。如何处理好两种民主控制程序的效力,成为预算法上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 本文是熊伟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财税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研究”( 06BFX035)的中期成果。

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宗涛,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①] 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历年公布的《中央财政收入决算表》及《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经整理而得。

[②] 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历年的《关于上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经整理而得;参见王蕴:《财政超收条件下的预算政策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

[③] 参见马蔡琛:《中国政府预算超收资金的形成机理与治理对策》,《财贸经济》2009年第4期;马岭:《我国预算大幅“超收”的法律原因分析》,《法学》2010年第9期;王延春:《预算法修改建言:超收收入先审后用》,http://www.ce.cn/new_hgjj/guonei/zhbd/200503/12/t20050312_3302249.shtml,2010年12月1日访问。

[④] 我国目前处理预算超收收入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该《决定》第四项提出,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这种“通报加报告”的方式给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带来了太大的灵活性,导致国民的诟病。针对这个问题,2007年,国务院决定从预算超收收入中调取一部分资金,设定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即便如此,预算超收收入的问题仍然存在,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⑤] 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⑥] 参见《周礼·天官冢宰》。

[⑦] 国发[2007] 26号文。

[⑧] 徐志雄:《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60页。

[⑨] 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988.7亿元及其占比2.51%并不具有代表性,因为其中包含了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而2007、2008年收入仅为139.9亿元、443.6亿元,2010年预算收入也只是440

亿元。参见财政部网站《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201006/t20100628_324488.html;《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201005/t20100511_291391.html2010年11月9日访问。

[⑩] 参见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基金立项的申请和批准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否则一律不予立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

[12]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蔡茂寅教授认为,对于有法律规定的财政收入形式,预算对收入征收不产生约束力。但是,对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收入形式,如果立法机关通过了此类预算,政府可以直接根据预算征收该种收入。本文以为,这种观点似乎有欠妥当。无论是收入预算还是支出预算,都只对立法机关和政府产生效力,对一般民众不产生效力。即便先有收入预算,且经过立法机关审批,如果不存在具体的法律依据,该预算也不应该具有可执行性。参见蔡茂寅:《预算法原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76-79页。

[13] 参见陈双专:《香港2010—2011年度财政预算案有关税务措施评析》,《涉外税务》杂志2010年第6期。

[14] 参见蔡添成:《系列税务优惠,惠及个人家庭》,联合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special/singapore/pages4/budget2010100223a.shtml2010年11月14日访问。

[15] 参见蔡茂寅:《预算法之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9-10页。

[16] 参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6、7条。

[17] 国发[1996]29号文。

[18] 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读书》2007年第10期。

[19]“税收国家”是熊彼特提出的概念,被用来指称一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依靠税收的体制。参见 [日]北野弘久:《日本国宪法秩序与纳税者基本权———租税国家的宪法保障装置》,陈刚、雷田庆子译,载《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20] 参见张献勇:《预算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7-55页。

[22] 参见贾钥:《中央部委预算公开要向香港学习什么》,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11403317.html2010年11月15日访问。

[23] 参见熊伟:《宪法视野下的预算:预算法律说批驳》,《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4] 参见熊伟:《宪法视野下的预算:预算法律说批驳》,《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5] 参见《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预算法》第三十八条。


文章出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