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领域法”和部门法规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一定复杂性。部门法通过提炼、抽象,用高度凝练的制度框架予以涵摄,“领域法”基于实质正义、多元价值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保留异质性特征,集中体现于主体、行为、权义和责任制度。针对制度的异质性,领域法学研究应注意提炼核心范畴、加强类型化梳理,并在理论探讨和回应实践时做到逻辑自洽。“领域法”建制和领域法学研究在概念、方法、智识资源等维度持开放立场,但相关借鉴仅为固有范式的有益补充,自足性与开放性并行不悖。
【关键词】:领域法 部门法 实质正义 回应型法 现代性
文章出处:《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