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

作者:​凌 斌 发布时间:2016-05-04 09:00:53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提要 中国司法的裁判文书一直因缺乏说理而饱受批评。究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咎于法官的腐败、无能或缺乏督促机制。影响裁判说理的因素,既有隐藏弱点、注重判断、直接沟通等普遍原因,也有其特殊原因,即特定的“法民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积极法民关系”下,法官的主要说理对象是当事人以及一般公众,而非专业的法律共同体成员。法民关系对裁判说理的制约影响,在德国和美国也同样适用,是一个普遍原理。因此,司法改 革无论是模仿德国还是美国,只要不改变中国特殊的法民关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司 法裁判文书的说理特征。法学界和实务界要把握“四五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法民关系的现实特点,完善中国法官的裁判说理。 

关键词 裁判文书 裁判说理 指导性案例

法官如何说理_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_凌斌.pdf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