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章程法律属性认识多元化是引发当前司法实践中"涉章纠纷"裁判乱象的关键性诱因之一。有关章程法律属性认识的合同说、自治法规说以及折衷说三种主流学说均有其不足与缺憾。公司制定与修改章程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之决议行为,章程应具有决议之法律属性。章程决议说视野下,章程效力认定应当适用"共益性规则"、"意思表示撤销规则"、"评估权规则"、"程序性规则"与"利益衡量规则"。
【关键词】公司章程;决议行为;合同说;自治法规说;共同行为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研究”(CLS(2015)D083)
论公司章程的决议属性及其效力认定规则_吴飞飞.pdf
文章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