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在国外实践中已呈现出从对抗式向协商式转化的趋势,但因理论滞后,致使我国在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研究和借鉴中仍主要趋于对传统对抗制的借鉴。对抗制和协商制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它们的运作各有不同的条件, 协商制宜于规范具有混合性、公共性、系统性影响行为的法律的实施。反垄断法规范的垄断行为具有混合性、公共性、系统性影响,这决定了协商制是反垄断法较为可欲的实施制度。反垄断法的特点决定了其实施的重点在于执法和司法,且其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因而,协商制适用于广义执法与司法的全过程。
【关键词】 反垄断法;协商制;对抗制;广义执法;司法过程
反垄断法实施的协商制研究_刘水林.pdf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