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5 条第 3 项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扩大解释为企业字号。最高法院第 29 号指导案例将其进一步扩大为适用于企业名称的简称。民法、 商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各有其构成要件与限制,对于简称的保护就需要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由竞争法的宗旨和利益的保护方式所决定的。但是,司法对法条的扩张解释最终需要立法修订解决,而第 29 号指导案例在理由的论证上尚有完善之处。
【关键词】 指导案例:企业名称:竞争法
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_最高人民法院第29号指导案例研究_李友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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