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

作者:张爱国 发布时间:2014-06-23 20:04: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的核心授权要件之一,不应当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专利法对外观设计适用创造性要求并非立法的理性选择,这不仅与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相冲突,而且认定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可操作性差,极易产生以偏概全的判断失误。美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创造性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独特个性要求则具有先进性。我国应借鉴欧盟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外观设计的核心授权要件予以重新设定。

关键词:外观设计创造性独特个性根

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_张爱国.pdf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