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标准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二)

作者:于连超 发布时间:2012-09-05 23:50:13         下一篇 上一篇

二、私有标准的积极效应

规制的来源和执行者并非仅是政府,还有经济社会生活大量领域是由市场主体实行自我规制。自我规制是由企业自发组织制定并在内部自愿实施,其内容、方式的选择以及内部监督激励机制的设计均由参与人决定,而外部正式或非正式支撑体系构成其外在激励约束机制的一种特定规制形式。与政府规制相比,自我规制担较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推动创新,更有利于政府将稀缺资源用于更擅长的领域。[1]一定意义上,标准一直作为规制的工具而存在。这一工具可为政府规制所用,亦可为市场自我规制所用,私有标准的实质是市场主体把标准视为自我规制的工具。作为市场自我规制的工具,私有标准具有以下积极效应:

(一)提高经济效率:以兼容性标准为例

全面经济是标准和标准化的主要目的之一,[2]对于兼容性标准更是如此。兼容性标准重要性逐步显现的背景是网络产业的发展,最早是铁路系统,再到最近几十年内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产业特有的“网络效应”和“转换成本”影响着厂商决策和消费者选择。网络效应,或称网络外部效应是指某一产品消费者获得效用随着该产品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提高的一种现象。网络效应有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之别,前者是指消费者需求之间的依赖性,使用一种产品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增加其他用户的效用,这种直接网络效应在通信产业最为明显,如无线通信、互联网等;后者则是指基础产品与辅助产品之间技术上的辅助性,这一辅助性导致了产品需求上的相互依赖性,从而使基础产品与辅助产品无法单独存在,为消费者带来效用,如DVD播放机与DVD碟片之关系。[3]在网络效应影响下,厂商和消费者倾向于选择那些被他人广泛应用的系统。但是,厂商和消费者如果放弃某一系统,而转向另一系统时,就面临着转换成本。对厂商而言包括企业对人员雇佣、培训,固定资产以及业务基本流程的投资等成本,对消费者而言包括学习成本、交易成本、兼容成本、契约转换成本、不确定性成本以及心理成本等。由于转换成本的影响,加之兼容性标准通过协调作用得以避免或者减小不兼容所产生的成本,从而有助于市场扩张。在网络技术领域的标准竞赛中胜出的并不必然是“最好的”技术,而通常是那些成功地建立起了追随者网络,以及按照他自己的技术特性提供互补产品的第三方厂商网络的人。兼容性标准一般是按行业惯例或正式协议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属于私有标准范畴。在网络效应影响下,兼容性标准旨在保证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协同工作,从而任何一个基于该标准生产的产品都可成为兼容的产品网络的组成部分,这将使消费者能最大程度地从产品网络规模的扩张中受益。[4]

(二)促进多样化:以食品标准为例

强制性标准可能会导致产品多样化的减少,但私有标准可以促进产品的多样化,以下以食品标准为例来说明。如图一所示,最低水平线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一水平线承担着风险控制功能,生产加工和市场供给的食品必须满足这一最低要求。这代表着政府强制性标准对食品市场的规制。另一方面,生产加工和市场供给的食品可以超过这一最低水平,即在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追求食品作为商品的多样性,这给市场竞争以广阔空间。

 

   图一 标准对风险控制和食品多样性的影响

 

以光明品牌牛奶产品为例,在灭菌乳种类中,光明纯味牛奶产品蛋白质含量每100ml为3.0g,脂肪含量每100ml为3.2g,该产品的零售价为2.85元(250ml装);光明特浓牛奶产品蛋白质含量每100ml为3.1g,脂肪含量每100ml为3.6g,该产品的零售价为3.25元(250ml装)。而灭菌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5190-2010)指标为蛋白质含量每100g为2.9g,脂肪含量每100g为3.1g。在巴氏杀菌乳种类中,普通鲜牛奶产品蛋白质含量每100g为2.9g,脂肪含量每100g为3.1g,该产品的零售价为5.5元(460ml装);优倍高品质鲜牛奶产品蛋白质含量每100ml为3.4g,脂肪含量每100ml为3.4g, 该产品的零售价为5.7元(460ml装)。而巴氏杀菌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645-2010)指标为蛋白质含量每100g为2.9g,脂肪含量每100g为3.1g。可见,光明牛奶的标准已经超过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此时,光明牛奶的标准是私有标准,它们在扮演者市场主体自我规制的工具。进一步,光明牛奶通过其多种类的私有标准,成功地实施食品作为商品的差异化营销策略。可见,私有标准作为市场自我规制的重要工具,这一工具的广泛应用可以弥补政府规制的不足。同时,作为产品多样性和差异化的市场营销工具,私有标准对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福利亦有积极影响。

(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低碳标准为例

如今,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在这一背景下,低碳标准逐渐兴起,其中包括低碳产品认证、碳标签(carbon labeling)等措施。低碳产品认证是以产品为链条,吸引消费者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中,通过向产品授予低碳标示,从而向社会推进一个以顾客为导向的低碳产品采购和消费模式。[6]碳标签是将产品生命周期(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7]在法国,零售商卡西诺(Casino)公司于2008年底实施Group Casino Indice Carbon碳标签,适用于三千余种零售产品。同时,Casino公司邀请500家供应商参与了该碳标签计划,并为其提供了免费的碳足迹计算工具。在瑞士,非政府组织Climatop于2008年底推出碳标签,主要面向产品与服务。Climatop标签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降低CO2排放量:一是影响消费决定,通过产品与服务上的碳标签引导客户(B2C、B2B)选择环境友好产品,加快向低碳消费型社会的转变;二是优化产品设计,通过选择环境友好产品带来公平竞争,优化产品和服务设计。[8]目前普遍兴起的低碳标准广泛应用于食品、服装、家具、家电以及建筑等领域。这些低碳标准属于私有标准范畴,它们在引导绿色消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以及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私有标准在保护劳工权益、保护动物福利等方面亦有积极作用。例如: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制定的供应商守则中包含多项劳工标准,沃尔玛定期组织评估供应商遵守状况,以确保签约企业持续符合标准并不断改进。亦有调查表明,消费者更愿意将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劳工标准作为购买的选择条件之一。[9]

三、私有标准限制竞争的路径

正如文化研究者指出,“技术标准的普遍性、客观性和公平性只是它呈现出来的美好一面,我们不能因为它美好的一面而忽视了它的不合理之处或霸权主义的一面”。[10]而标准对竞争的消极效应,主要是由于标准化过程本身资源分布不均所造成的。那么,由于私有标准的制定者为市场私主体,且制定过程缺乏民主程序和公开、透明规则,私有标准的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在农产品和食品贸易领域普遍兴起的私营标准高于官方法定标准,且具有实际上的强制力,可能成为市场准入要求。加之私营标准缺乏协调性和等效性,致使中小型供应商可能受到排挤。由此,私营标准可能成为大型零售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工具。除了上述私营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外,另一个担忧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而引发的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亦有学者指出此类标准对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首先,事实技术标准的形成可直接促成垄断,如微软windows系统技术标准直接构成了其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垄断的技术基础;其次,事实技术标准可导致各种滥用垄断优势行为的发生,包括以垄断高价许可其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标准所涉的知识产权、搭售不合理产品以及差别待遇等等;再次,事实技术标准会不断强化和巩固标准拥有者的垄断地位。[11]

可见,私有标准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这一不利影响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形式而得逞。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

具体到私有标准问题,在相关市场市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才有能力制定并广泛推行其标准。在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例如:在食品产业领域,零售业不断趋于集中,由少量零售商控制很大的市场份额。自有品牌[12]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扩大,在全球范围内,2004年占到14%,而2010年则占到食品零售总额的约22%。全球食品零售业似乎越来越集中到为数不多的跨国企业组成的国际寡头手中,而较小的自有品牌生产商和没有自有品牌的生产商不得不遵守零售商设定的要求和条件。[1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关人类“食物权”的报告认为由于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与买方和零售商之间的谈判地位极不平等,后者即使在区域或国际市场价格上升的情况下也可以继续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作物,而且即使这些市场价格下跌也可以继续向消费者索取高价。[14]当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很多,例如:低买高卖、掠夺性定价、差别待遇、搭售等。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与此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垄断协议还可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等。

         具体到私有标准,标准协议对竞争的限制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第一,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相互间就反竞争行为进行磋商,这可能会降低,甚至排除该相关市场上的价格竞争,由此促进了共谋结果的产生。第二,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某一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要求的标准可能会限制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因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具有可替代性的诸多技术争相为纳入标准而竞争。而当某一技术被选定且标准制定完成时,具有竞争关系的技术和企业可能面临进入相关市场的壁垒,也存在受到排挤的潜在危险。此外,通过要求某一特定技术排他性地适用于某一标准,或者通过责令标准制定组织成员排他性地使用某一特定标准以阻碍其他技术的发展,均可能导致上述负面影响。而当一个或多个企业被不公平地排除在标准制定过程,这会使限制创新的危险性加大。第三,标准协议可能通过阻碍特定企业有效获得标准的使用权,进而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这种阻碍可能是完全拒绝,也可能是以不合理条件许可使用。[15]



[1]参见杨志强、何立胜:《自我规制理论研究评介》,《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8期。

[2]参见[日]松浦四郎:《工业标准化原理》,熊国风、薄国华译,技术标准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3]参见李太勇:《网络效应与标准竞争战略分析》,《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年第8期。

[4]参见吴意云:《兼容标准的经济分析述评》,《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

[5]Spencer Henson, John Humphrey, Understanding the Complexities of Private Standards in Global Agri-Food Chains. http://www.ids.ac.uk/files/dmfile/HensonHumphreyLeuvenOct08.pdf, 2010-11-16.

[6]参见莫兴波、董永升:《低碳产品认证的意义》,《认证技术》2010年第4期。

[7]参见陈洁民:《碳标签:国际贸易中的新热点》,《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2期。

[8]MacGregor, James, Carbon Concerns: How Standards And Labeling Initiatives Must Not Limit Agricultural Trade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http://www.agritrade.org/events/documents/McGregor_WEB_REDO3.pdf, 2010-9-16.

[9]参见王晓荣:《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10]参见裘涵、陈侃:《文化研究:技术标准化研究的新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11]参见吕明瑜:《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限制》,《法学家》2009年第1期。

[12]自有品牌是相对于制造商品牌而言的,自有品牌是由零售商创造和控制的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是零售商后向一体化的一种形式,是零售商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工具。See Soberman DavidA, PhilipM·Parker, The Economics of Quality-equivalent Store Brand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search in Marketing, 23,2006.

[13]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私营部门标准影响的研究》,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download/report/744/cac33_01c.pdf, 2010-9-10

[1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奥利维尔·德舒特的报告:农业综合企业和食物权》,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docs/13session/A.HRC.13.33_ch.pdf, 2010-12-06

[15]EU,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101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horizon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consultations/2010_horizontals/guidelines_en.pdf, 2011-9-06.


文章出处:《北方法学》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