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将从12月11日起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并将取消非审慎性措施,对外资银行实施国
民待遇。11月11日,第47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对外资银行取消了哪些限制,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老百姓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外资法人银行才能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
既履行对外开放承诺,同时又要加强审慎性监管,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是这部法规的主要特点。
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只要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外资法人银行就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不愿转制为法人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为何只有法人银行才能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呢?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表示,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公众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海外存款人。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
此前,1992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因为倒闭,其深圳的分行也随之关门,存款人遭受损失。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以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无法对其实施风险隔离。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则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损失拨备充足率、大额授信集中度、资金跨境流动及存款支付能力等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
另外,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通常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不吸收外国银行分行加入。
宋大涵说,开放本国公民人民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都十分慎重。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公司机构业务,这是国际通行做法。
加强审慎性监管保护存款人利益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3条,除了兑现承诺,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之外,还加强审慎监管的修订,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而对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不仅意味着取消业务,也体现在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上。条例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此外,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发展战略,外资银行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都将予以倾斜,港澳地区银行业比照适用本条例。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相关管理办法将制定
近年来,随着中资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加快,相当多的外资金融企业对中国银行业表示极大兴趣,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25家外国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近20家中国大中小商业银行,中国的金融安全一度引起人们关注。
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这些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为改善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构,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提升整个市场竞争力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银监会将对外资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进行动态的、持续的评估。
宋大涵也表示,法制办正在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问题进行研究,但对银行业单独作出规定,还是对银行、证券、保险统一规定,还没达成共识。
分行转制有望在1至3个月内完成
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定期存款,这是否一种限制?王兆星表示,并非如此,而是一种便利和优惠。分行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转制的手续有望在1至3个月内完成,转制以后分行经营的时间将视为法人银行经营时间。
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信用卡业务目前是各家银行争夺的主战场,外资银行能否发行人民币信用卡呢?王兆星表示,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但相关风险管理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
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22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分行和支行;41个国家和地区的18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而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其中5个属提前开放。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1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文章出处: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