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现代理念

作者:李昌麒 黄茂钦 发布时间:2006-11-08 23:24:53         下一篇 上一篇

 

  时下,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成为政府、学界和民众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而如何实现合理的共享更值得进行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合理共享”的关键在于通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实现成果分享的公平性。因为,惟有“公平分享”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广泛认同,才能真正满足社会公正的现实要求,才能确保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才能最终有助于和谐社会美好图景的实现。因此,对“公平分享”所依据的公平理念、所依凭的法律措施、以及评价此措施实施效果的科学标准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就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此议题作某些初步的探讨,以期能对成果共享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公平理念的源流

  (一)公平理念的时空探究

  本文对于不同时空下公平理念的考察将以人类社会形态的历时性演进和同一社会形态中不同地域文化的共时性存在为参照,同时,我们也将立足于“公平”总是反映和体现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这一基本事实,来分析不同时空下的公平理念,并揭示其发展的基本路向。

  首先,就原始社会而言,其时已有了某种原始的公平观念。如所周知,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先民们只有依靠群体的力量,协作互助才能维持生存,这就形成了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消费为特征的原始共产制度。相应地,公平观念也随着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萌生出来。在原始的生产关系中,由于劳动的重要性,先民们把参加劳动视为天经地义的公平。这种公平观在古埃及神话中得到折射:管理稼穑的俄赛里斯神即公平神专司对死人的审判,他以是否勤于稼穑来判断人们生前的罪恶。这样,公平就以劳动为依据,成为评判德行的最高准则。〔1〕在分配关系中,原始社会成员之间实行的是“瓜分”或“酌量取用”的分配方式。在古希腊诗歌中,这种原始的平均分配被视为公平,成为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标准。〔2〕当然,此时的公平观还仅仅是一种原始的平等观,真正的公平观是在利益差别和阶级社会产生之后才形成的。

  当有利益差别的阶级和阶层出现之后,公平理念具有了新的内涵。在古希腊奴隶社会,包含着公平意义的正义理念实与利益关系有关。其时,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是不平等的自然正义观,不平等被赋予自然的色彩,自由人和奴隶各守其分、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即被视为公平和正义。在古罗马,罗马人将这样的正义同法学结合起来,力图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建构社会制度,维持统治阶级的利益安全。〔3〕及至欧洲的封建社会,新的社会结构赋予公平理念新的内涵:在农村,“公平”意味着无地农奴承担着无条件为领主耕种土地的义务;在城市,“公平”则体现为学徒承担着在学习期满、要再帮业主工作若干时候而不取工资的义务。〔4〕相较而言,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流道德标准是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这种观念的形成受到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及由此所决定的传统社会关系的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农业生产不需要充分的分工和人员流动,农民只需依附家庭就能自给自足地生活。由对家庭关系的推广,人们惯以伦理关系来组织社会。在伦理社会中,经济利益关系也为一定的伦理规范调整。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财产关系在夫妇、父子之间为“共财之义”,兄弟、近支宗族之间为“分财之义”,亲戚朋友之间则有“通财之义”,这就形成了“凡在其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分”的经济形式。〔5〕当然,尽管有上述主导性的经济伦理关系,但这并不能压制社会中存有“等贵贱、均贫富”的呼声,而这一利益要求也正好表达了伦理社会中民众的“公平意识”。

  当人类迈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公平理念具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内涵。在西方社会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经济领域的进步引致了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其时,人们在收入、教育和机会方面的差别逐渐缩小,收入分配较之以前更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也趋向平等。〔6〕这样的利益格局激发了人们积极参与崇尚机会均等和交换等价的市场活动;并且,经济上的独立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着力于保护个体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民法正好满足了人们对人格平等、财产保护、缔约公平、私权救济的需求,而法律的发达又进而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当后工业社会来临之际,人们发现,形式上的平等和公平固然可以刺激和推动经济的发展,但市场失灵却会造成难以接受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因此,着力保障形式公平的私法制度已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经济福利、生活幸福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公平理念中增加了实质公平的内涵;并且,发展、少数人受保护、体质和心理健康、带薪休假、就业等一切可以被看作与人的尊严和实质公平有关的利益几乎都被宣布为权利。〔7〕相应地,这些权利在宪法中得到了基本的反映、并在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切实的保护。以上对现代公平理念的考察限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这一范围,其形成是与西方社会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分不开的。在确立中国当代的公平理念时,上述公平理念可以作为我们借鉴的理论资源。

  (二)公平理念的学说评介

  正如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一样,在许多世纪中,公平也总是变幻无常、随时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可从不同时期公平理念的内涵中看到。

  西方思想家对公平的探讨始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论及与公平有关的正义时指出,正义是“给每个人以公平对待”。他认为,每个人天生适合于某种分工,而现实中也有适合他的“自然身份”的职业,他应当履行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职责,并得到与其能力相称的回报。这里,柏拉图所主张的是一种生而不平等的自然正义观,从中并不能推导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义务。〔8〕因此,他所主张的公平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同样地,亚里士多德也持这种生而不平等的正义观。他把公正分为总体的公正(它包括守法和平等)和具体的公正。其中,具体公正又分为两类:“分配的公正”意指根据人的才能和身份来分配政治职务和财富,“矫正的公正”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如出现纷争时人们通过法院的帮助来寻求权利救济。〔9〕同样是在古希腊,也有将仁慈和同情心扩及到全人类的学说,如斯多葛学派就主张自由人与奴隶、穷人与富人都具有同样的德性,人人皆具有作为人的尊严,一切人权利平等。〔10〕这一思想对于我们确立现代公平理念无疑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在中世纪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宣扬,实现幸福目标要靠完全放弃世俗的财物而寻求永恒的生活,如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主张人们放弃私人财产而信守“清贫”,并以此达到较高的完善性。〔11〕其时,在基督教神学的禁锢下,表达物质利益要求的公平理念是难以得到张扬的。随着近代以来世俗化的发展,中世纪的禁欲主义逐渐失却其影响力,人们个性意识的复苏和对经济利益的看重使得公平价值重新受到思想家们的关注,如爱尔维修认为,公民之间势均力敌是公正的前提,而保持这种平衡应当以立法来实现;葛德文认为,正义的原则就是一视同仁,因此,如果对于某些人施惠过多,就等于是从总的利益中减少了那么多,也就发生了那么多的非正义;包尔生把正义看作一种道德习惯,它能够制止人们对他人生命和利益的干扰,而且,只要可能,也阻止他人进行这种干扰。近代学者对于公正依据的研究已经深入到人的基本权利层面,他们把公正作为永恒的社会价值目标来看待,这就为现当代西方公平理念的构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12〕

  在现当代,由于西方世界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开始在更加广泛和深刻的范围内思考公平问题,形成了如下具有代表性的学说:(1)功利主义的公平理论。该理论主张,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越高,社会公平程度就越大。当社会中某一部分人的所失能够补偿另外一些人的所得还有余时,这种变化就是“好”的,社会就将朝着收入“公平”的目标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府对收入实行再分配。这一公平观体现了对结果公平的重视。〔13〕(2)罗尔斯的公平理论。罗尔斯在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时,强调这样两个正义原则:〔14〕其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其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互惠互利的差别原则的结合。通过这两个正义原则,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及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同时,在社会中,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而分配制度应当给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带来补偿。这一公平观反映出以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处于平等地位的愿望。(3)诺齐克的公平理论。诺齐克主张,只要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就可认为任何分配都是公平的。在不考虑个人效用的情况下,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获得个人劳动产品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权。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除了有义务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之外,人们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该理论强调了程序公平以及个人的自由权利在公平中的重要地位,相应地忽略了结果公平和社会成员间的不合理差距。〔15〕(4)阿马蒂亚?森的公平理论。森指出,较之于收入上的不平等,“可行能力”的不平等更值得关注。所谓“可行能力”,是指人们能够过有价值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它包括免受贫苦的能力和掌握知识、参与政治等方面的自由。在森看来,只有帮助贫困者提高“可行能力”、获得增加收入的机会,才能使其获得充分的发展,进而实现公平。〔16〕森的理论为当今世界消除贫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上述西方社会的公平理念,我们认为,其主流思想都是为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服务的,古希腊奴隶主阶级的公平观、当代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公平观自不必说,即使是功利主义公平观和罗尔斯的公平观也是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作为其理论支点的,它们均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西方主流公平理念也有可借鉴之处,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公正和矫正公正、罗尔斯提出的补偿原则、代际公正等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思想成为我们在形成调整人民内部利益关系的公平理论依据时可以吸收、借鉴的合理成分。

  比较而言,中国传统社会并不以“公平”来评价利益分配问题,而是以义利观来表达对分配和利益问题的态度。事实上,在中国远古社会中,“利益”概念的缘起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7〕在社会历史观中,“利”表示用工具去收获庄稼,是一种物质生活条件。然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利的这层含义未能很好地展开;在伦理道德观中,“利”具有“应当”的意蕴,即利益的获得应当具有正当性。利的这层含义在与义相联之后,即成为价值判断的基本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利的两种含义都得到了展开,只是前一种含义被弱化,而后一种含义则越来越被强化:〔18〕(1)在被强化的层面,利成为儒家伦理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在孔子看来,义是衡量利的标准,符合义的利是正当的,不符合义的利是不正当的。因此,要“见利思义”。孔子之后的儒家从传道的需要出发,片面地把“以义制利”提升为“以义去利”,从而把义利关系推向了极端,如董仲舒把只言义不言利作为仁者的行为标准,朱熹更是认为仁义的根本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不言利。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义利观强化了封建社会的统治,同时也阻碍了中国社会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2)在被弱化的层面,作为物质生活条件的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肯定和发展。例如,孔子虽“罕言利”,但并非不重视利,因为农桑、工商、人事之利乃是义的现实土壤,孔子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其出发点是兴利除害。在汉代,王充继承了先秦“利”是物质生活条件的思想,把利提升到“国力”的高度。在宋代,李觏从富国的视角提出了利在国富中的基础地位。明清之际,黄宗羲使“利”摆脱伦理义利之辨的框架,回归为社会历史观的基本概念。到了近代,严复则提出生存利益先于道德仁义的利益观。据上所述,中国古代社会虽总体上秉持重义轻利的伦理观,但并非没有体现物质生活条件的“利”的思想,这就为我们确立今日中国需要的现代公平理念提供了丰富的本土资源。

 

  二、公平理念的现代意蕴

  (一)中国转型时期的公平理念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与社会转型同步进行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果。而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也在进行着全面的调整。这种调整在改革初期体现为全体居民在改革中普遍受益;而在改革20余年后的今天,利益调整体现为社会各阶层从改革发展中获利的格局又有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暴富阶层与相对、绝对利益受损阶层之间的分化。〔19〕当这种分化引致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利益矛盾日益凸现的时候,如何矫正社会不公、保证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就成为倍受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一议题,国内学界对公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充分的探讨,形成了中国转型时期的公平理论。

  具体而言,学者们关于公平问题的探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关于公平的内涵。学者们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往往强调公平不同层面的特质,如厉以宁从经济学角度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协调,即通过协调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20〕强以华则从伦理学角度指出,公平应该同时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方面,公平就是人们的公平感;在客观方面,主观上的公平感是以客观上是否适中、是否不偏不袒为条件的。因此,公平是以客观为基础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21〕(2)关于公平的分类。吴忠从伦理学角度划分出公平的类型,认为公平包括经济公平、政治公平、伦理公平。经济公平主要与物质财富的分配相联系,政治公平主要与非物质的社会价值分配相联系,伦理公平则与人的生存权利相联系。〔22〕茅于轼则指出了经济领域内不同类型公平之间的关系,认为真正的公平既非起点的公平,也非终点的公平,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即每个人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应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而实施结果平等政策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即引起另一类不平等和使有能力做出贡献的人心灰意懒。〔23〕(3)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李培林指出,收入分配秩序的安排应当是初始分配继续坚持主要由市场调节,注重效率,再分配要强化政府调节,注重公平,这两种分配都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建立秩序。〔24〕吴忠明则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初始阶段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一提法在进行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方面就显得力所不能及。因此,应当对这一提法做出必要的纠正。〔25〕高尚全认为,效率与公平不能厚此薄彼。因为市场要讲求效率,也要强调公平竞争;政府要强调公平,也要提高效率。正确的做法是使公平与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简单地说效率优先或者公平优先。〔26〕(4)关于实现公平的法制保障。吕世伦等指出,在法制系统中,公平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法律体系中的公平要求及体现”,以及“法制运转中的公平要求及体现”。前者主要是从法律表现内容方面对公平这一价值内容的体现,也即“法律中的公平”;后者主要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等过程中的公平要求,也即“法制公平”。〔27〕

  上述的公平学说反映了学者们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所需解决的利益分配问题的思考,对此我们可以做出以下评述:其一,公平价值在当代受到关注得益于改革之后个人利益正在被视为真实而合法的要求这一客观条件。〔28〕正是在改革之后,个人利益的取得及其保护受到较之于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更多的重视,这就唤醒了公民主张利益公平分配的权利意识。并且,随着这一时期利益格局的变化和利益冲突的上升,各个阶层迫切需要以公平理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此背景下,对于公平理念的研究就获得了充分发展的空间。其二,在转型时期的公平学说中,学者们对于公平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公平的基本内涵、基本类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公平在制度中如何实现等方面,这反映出中国在改革过程中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化解经济发展中的社会问题正在进行着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其三,现有国内的公平理论是结合我国国情形成的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我们研究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问题的重要参考。同时,有必要强调的是,在公平理念的研究中,关于公平实现的法律机制是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能够实现的根本制度保障,因此,本文将把这一制度条件作为分析公平理念的重要内容。

  (二)现代公平理念的界说

  通过对传统公平理念和中国转型时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内涵的范畴。因此,对于公平理念内涵的界定最好采用描述式方法。本文中,我们拟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界定现代公平理念:第一,公平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这即是说,公平是一个以现实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客观基础,并在主观上形成对此利益关系的意识和感受的概念。由于公平反映了人们的主观感受,因此,某一利益分配格局在不同阶层的人看来就是不一样的,例如某些既得利益群体认为是公平的市场规则在相对、绝对利益受损群体看来很可能就是不公平的。第二,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在此意义上,公平意味着以一定的社会正义原则来选择决定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进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关系。〔29〕第三,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公平内涵总是由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来说明的,也总是反映了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利益分配关系。正因为公平具有社会历史性和相对性,故而所谓永恒的公平观念是不存在的。

  在界清公平内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进一步明确公平的外延。以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活动领域为标准,我们可以把公平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社会公平和法律公平。其中,经济公平是指人们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拥有平等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机会,并能够从市场活动中获得正当的利益。经济公平的实质是人们以不同方式参与市场活动,由市场机制的作用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从而使得人们的物质利益形成市场化的结果。政治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参与、决策方面享有应得的平等权力,其实质是权力资源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保持合理的分配。〔30〕社会公平则强调公平的社会性,其要义是对因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导致的不公进行纠正,具体是通过政策实施的分配效果来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以公平待遇、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正。〔31〕法律公平是经济、政治、社会诸领域的公平价值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升为法律上的公平价值,此种公平通过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得到实现,并最终保障经济、政治、社会诸领域里的利益得以实现。

  在当代中国,上述四个领域的公平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实现——民主权利、平等权利、自由权利以及在人身、财产、参政、言论、游行、示威、结社、劳动、休息等方面的具体权利与自由,在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得到确认。〔32〕并且,通过这些法律的实施,经济、政治、社会等诸领域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应的公平得以实现。当然,在现时期,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有关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问题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尤其是社会公平问题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中国的社会不公问题已经明显地影响到改革的推进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而目前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完满的解决。笔者认为,对于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找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通过有效的制度性措施来协调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享”。申言之,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把影响“公平分享”实现的原因归结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等因素。

  具体而言,起点公平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机会的起点应当平等,即对于具有不同自然禀赋、依存于不同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社会成员,应当根据具体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状况,有所倾斜地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地保证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拥有同样的起点。〔33〕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利用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和空间时拥有公平的机会。这种公平的机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同代的和不同代的社会成员)都应拥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其二,从具体层面来说,由于客观上人们在智力、体能、健康以及性格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合理的差异会造成社会成员拥有的发展机会不可能完全相等,因此,应有程度不同的差别。〔34〕结果公平强调的是通过一定的平等原则使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各得其所。其实现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以比例平等的原则来调整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即市场主体的所得与其在劳动、资金、技术、智力等要素方面的付出和贡献大小相适应,由此体现经济上的公平;二是在再分配领域,以完全平等的原则来调整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即按照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来分配社会资源。在做此分配时,只考虑每一个人作为人以及他(她)对于缔结社会所做的贡献,而不考虑其才能和经济上的贡献,由此体现出社会性的公平。上述三类公平着力保护社会成员在市场活动中或市场活动外的经济社会利益,由这三个方面的公平问题引起的不公正也是实现改革成果公平分享时需要着力解决的。

  在对现代公平理念的内涵、外延和实现方式有了基本认识之后,还应当明确的是公平与发展的关系,理清二者关系对于实现“公平分享”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公平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着强调公平就会阻碍发展,致力于发展就会牺牲公平的问题。合理地表述二者关系,应当是以公平作为检验发展方向正确与否的价值尺度和促进发展的重要动力,以发展作为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和必经过程。现时期,我国的发展目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必须注重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通过保证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来促进发展,并保证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我国社会中公平问题的解决在根本上需要依靠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由此提高政府和社会力量调节利益分配、解决改革成果分享不公问题的能力,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三、实现“公平分享”的法律机制及其实施效果的评判标准

  (一) “公平分享”之法律实现的具体措施

  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使“公平分享”目标得以实现,就是着眼于以法律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改革发展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从引起这些分配不公问题的原因——即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入手,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实现“公平分享”创设法律制度条件。

  其一,实现起点公平的法律措施。现时期,影响起点公平的因素主要是社会成员的自然禀赋差距和社会差距(包括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在这两种差距中,社会差距往往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如城乡差距源于特定的计划经济体制,地区差距的形成除自然原因外还受制于政策的影响,贫富差距的存在除自然禀赋原因外还与政策性因素有关。可见,消除社会差距引起的起点不公在根本上需要重新进行制度设计。而此处我们要考虑的仅仅是能够为缩小差距、建立起点公平的条件发挥直接作用的法律措施。笔者认为,这类法律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35〕(1)确保起点公平的公共投资法律制度。这类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能源、交通、水电气等实物类投资和基础教育、通讯、社会保障等服务类投资向农村、落后地区或弱势群体倾斜,以弥补这些区域或群体在先天或后天上的局限,使其能够在改革开放中争取到与其他区域或群体同样的发展前景。(2)确保起点公平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这类措施的推行需要以平等对待原则、经济投资收缩原则和公益性服务投资原则来完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并以此来规范财政预算、财政收支和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公共产品在向落后区域和弱势群体提供时给予合理的倾斜。(3)确保起点公平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这类法律措施虽然也有保障结果公平的作用,但同时有着显著的确保起点公平的作用。其具体的运作机制是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财政和民间资金对城市和农村的贫困人口施以的救助,从而在保障贫困群体生存权的前提下,增强其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和谋求自身发展的能力。

  其二,实现机会公平的法律措施。对于机会公平的现实情况进行考察可知,改革以来,人们普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生存和发展状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的某些必要的倾向性制度安排和机会利用中存在的行政权力不当介入问题,使得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发展机会不公的现象。笔者认为,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机会不公问题,都必需借助于法律机制加以解决,具体的法律措施有:〔36〕(1)确保机会公平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土地利益分享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土地级差利益分配的行政调节权为自己谋利,侵占了市场主体对土地级差利益的分配机会,由此造成土地利益分配格局的地方化和部门化。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完善土地利益公平分享法律制度,即完善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房屋拆迁制度,建立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市民居住权(含土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确保个人对土地级差利益的参与分配权。(2)确保机会公平的自然资源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自然资源利益分享中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利用权力不当介入自然资源利益的分配,导致自然资源利用的特权化。同时,自然资源使用权、经营权各权利主体不是基于市场原则而是基于各自身份占有自然资源利益,从而形成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垄断化。为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建立合理的自然资源利益公平分享法律制度,即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立法步伐,明确自然资源利益主体地位;完善竞争缔约方式,使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自然资源利益的分配权;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初次分配、特许经营、生态保护、治理恢复等方式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监管力度。(3)确保机会公平的环境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问题是城乡环境利益分享不公、流域生态效益分享不公、不同收入阶层的环境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开展不好、排污收费方法欠妥、生态难民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完善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法律制度,具体是建立和完善生态难民个体补贴制度、产业补贴制度、流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保险制度、生态融资制度,设立征收生态补偿税,建立生态难民公益诉讼机制等。(4)确保机会公平的产业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产业利益分享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长期以来农业、工业等不同产业获得的政策支持和发展机会不同,形成了产业间发展格局上的差距,这也拉大了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差距。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建立合理的产业利益公平分享法律制度,具体就是完善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的法律机制,建立产业调整的利益平衡机制和产业布局优化机制,实现产业发展机会和产业利益的公平分享。(5)确保机会公平的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难以获得公平的待遇,这主要体现在就业歧视、就业机会差别、劳动力流动中不合理的制度性障碍、用人单位的非法辞退等方面。为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就业歧视规制法律制度、以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为内容的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具有保障就业机会功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动执法监察和劳动机会保护法律制度。(6)确保机会公平的公共投资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现行的公共投资机制和具体制度存在着缺陷,这就造成地区之间、产业之间获得的公共投资机会分享不均,由此拉大了地区之间和产业之间的发展距离。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合理的公共投资利益公平分享法律制度,具体有公共投资主体准入法律制度、公共投资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公共投资利益分享主体的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等。(7)确保机会公平的融资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融资利益分享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现行融资体制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市场自身更无法解决区域间、产业间的融资不均衡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确立合理的融资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具体就是以消除融资垄断、开拓融资渠道为重点,完善融资法律制度,由此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公平地获得融资机会,实现自身更好地发展。

  其三,实现结果公平的法律措施。 就目前的分配结果格局而言,由于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同时再分配中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也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来改善分配结果不公的状况,具体的法律措施有:〔37〕(1)确保结果公平的劳动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劳动利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造成劳动报酬差距过大、劳动者工资增长乏力、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等。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建立劳动报酬差距的合理标准体系及预警机制、完善最低工资保障法律制度和解决劳动薪酬方面问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2)确保结果公平的社会保障利益分享法律制度。目前,社会保障利益分享中的问题是由于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城乡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部分社会成员生存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社会不公问题依然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体就是完善城镇各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建立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包括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和灾民救助等项目在内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完善包括公共卫生、住房消费等公共福利项目和面向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等。(3)确保结果公平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目前,与结果公平有关的财税法制问题表现为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关系的混乱、财政决策的非理性化、财税法规的不完备以及财政公共化理念缺位等原因,造成现行财税法制未能发挥好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和防止贫富差距拉大的作用。为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具体措施是在财政法制方面,按照财政收支划分合理原则、财政预算民主规范原则和以转移支付实现公共产品提供均等化原则来改革财政法律制度,完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财政预算法律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及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在税收法制方面,按照受益原则、纳税能力原则、相对公平原则来改革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各项税制,建立财产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收法律制度。

  (二) “公平分享”目标实现的评判标准

  在考察了实现“公平分享”的法律措施之后,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有某些标准来评价法律措施实施的效果?笔者认为,考量其实施效果的标准是可以把握和运用的。通常,我们可以运用具有评价功能的经济性标准、心理性标准和社会性标准来对法律措施的实施效果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首先,就经济性标准而言,其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指标的分析来确认改革发展利益分享的公平度。目前,常用的反映社会分配公平度的经济性分析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1)基尼系数。该系数是一种度量收入分配平均与否的尺度。具体说来,基尼系数为0时,表示社会收入分配绝对平等;基尼系数为1时,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等;基尼系数在0.3以下时,为收入分配平均性“好”;0.3-0.4之间为“正常”,超过0.4为“警戒”;一旦超过0.6,表明收入分配过于悬殊。由于基尼系数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衡量贫富差距,因此得到各国的广泛运用。〔38〕(2)洛伦茨曲线。这也是现今国际社会通用的反映社会分配公平度的一种方法。该曲线中,实际收入分配曲线越接近绝对平均曲线,收入分配越平等。反之,实际收入分配曲线越接近绝对不平均曲线,收入分配则越不平等。由于该曲线虽能直观、形象地反映社会分配公平度,但不如数值计算方便,故现实中多使用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分配状况。〔39〕(3)库兹涅茨“倒U型理论”。该理论假设,一国经济发展由初期的收入分配比较平等开始,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必须扩大收入差距,使社会日趋不平等,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人均GDP的阶段时,收入分配才又重新趋于平等。这一收入分配的变化趋势呈现为“U”型曲线的形状。据此,该理论认为,公平分配只能随一国经济发展的推进而逐渐到来。应当指出的是,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所走过的“先增长后分配”的道路,〔40〕我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既应当重视收入差距和人均GDP之间的相关性,更应该在发展经济时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合理控制收入差距,从而使经济在公平中实现增长。

  其次,就心理性标准而言,其主要是通过对社会成员心理状态即“公平感”的分析来确认改革发展利益分享的公平度。在理论上,社会心理学对公平感的考察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41〕(1)从结果上判断公平性。这主要是以“分配公平”为依据,即个体通过了解自己为群体作的贡献所应该获得的回报来判断公平性。通常,公平感只有在当事者与参照者双方“公平指数”(即收益与贡献的比值)完全相等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这样,双方所获收益在绝对量上存在的差异即使悬殊,也不一定会造成不公平感。而只要双方的公平指数不等,哪怕二者之间的绝对数差异不大,当事者也可能产生不公平感。〔42〕(2)从程序上判断公平性。这主要是以“程序公平”为依据,即个体以组织在成员中分配奖励的过程来判断公平性。通常,以下因素会影响程序上的公平性:同一程序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奖酬是否正确地依贡献而定、对分配中错误进行处理的程度、决策者是否避免个人利益的涉入,以及决策与伦理道德的符合度等。(3)从人际互动上判断公平性。这主要是以“人际公平”为依据,即以奖励者就奖励作出的解释和证明、以及奖励者对成员所表现出的关照程度为依据来判断公平性。在知道了如何判断公平感之后,我们还应当了解人们应对公平感与不公平感的态度。一般而言,当社会成员认为受到公平的对待时,公平感会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或创造性;而当社会成员认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不公平感则会促使其采取应对不公正的策略,如要求加薪、抗议、罢工、或采取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过激行为。通常,我们应当针对人们应对公平感或不公平感的态度来改进相关的利益分配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成员间利益的合理分配。

  最后,就社会性标准而言,其主要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方法来确认改革发展利益分享的公平度。目前,常用的反映社会分配公平度的社会性分析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1)社会指标。该指标是衡量和监测社会发展、评价社会进步和揭示社会问题的一种量化手段。在该指标中,社会分配公平度仅仅是其评价社会发展的一项内容。因此,利用该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能够全面地衡量“公平分享”法律措施实施的效果,并有利于我们对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具体说来,能够反映包括分配公平性在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指标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业占GDP比重、教育经费占GDP比重、人均医生数、通货膨胀率、失业率、贫困率、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等。〔43〕(2)社会分层结构的标准。该标准的价值在于,通过了解社会分层结构,可以判断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目前,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仍然是一种底层大、中间层小的“金字塔形”结构,中间层的短缺使得社会高层与底层之间的冲突难以得到中间层的缓冲,“社会紧张”在一段时期内还难以消除。为此,我们只有通过采取有效的制度性措施来培育社会中间阶层。当分层结构成为中间大的“纺锤形”结构时,既反映出“公平分享”的目标得以实现,也能够发挥中间层维系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44〕(3)“上升流动”标准。该标准的价值在于,通过了解社会中的上升流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改革发展利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享状况。通常,我们可以从多个途径来评价是否实现了体现多数人获利的上升流动,即一定时期内生活水平的上升、产业结构的升级演进、以及由产业演进带来的职业地位的上升等,都能体现改革发展利益在社会阶层之间、产业之间或职业群体之间的优化分配。〔45〕

  

  本文为200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茂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讲师,博士,重庆  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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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