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残留农药蔬菜中毒 卖菜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44:24         下一篇 上一篇

  肖水英是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苏团村村民。2002年7月6日,肖水英的老伴王惠高发现许多空心菜叶被虫子蛀成了窟窿,便给空心菜喷洒了一些“敌敌畏”。随后,他将给菜施了药的事告诉了老伴肖水英。上午8时许,当肖水英来到毛家冲村时,篮中的菜仅剩下了最后一把。该村的邱慧珍给肖水英丢下一元钱,就把这最后一把空心菜买走了。邱慧珍和丈夫胡进良、儿子胡潮王一家三口吃过空心菜后出现腹痛、呕吐症状,经乡卫生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因病情较为严重,三人随后被转至桃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邱慧珍母子和丈夫胡进良分别住院三天和一天后,共花掉医疗费1938.5元。
  7月15日,当地两位村民胡安章和胡上升将三人没有吃完的空心菜送往桃江县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结果为有机磷阳性。两天后,村民胡赛军也将从肖水英处购买的空心菜送到了卫生防疫站,检测结果亦为有机磷阳性。
  7月17日,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惠高进行了传讯。2002年8月13日,邱慧珍夫妇俩携子将肖水英诉至法院,要求肖水英赔偿因食用有毒空心菜给全家造成的经济损失2879.2元。
肖水英辩称,首先,空心菜是施药后第九天才出售的,已经可以食用,不应引起食物中毒,何况其他购买了空心菜的人并未产生中毒现象。另外,检测的结果也值得怀疑,空心菜虽然检测了,但邱慧珍那天同时食用的蛋汤和呕吐物却未一并检测,因此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引起中毒的情况。再说检测系原告一方的行为,其他人未在场,也未对送检的空心菜进行封存,既然检测程序不合法,检测结果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经过调查、质证、认证和辩论后,法庭认为,被告肖水英作为商品经营者,明知自己销售的蔬菜施用过农药,应当预见可能发生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轻信不会发生,结果导致原告食物中毒。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肖水英提出空心菜送检形式不合法,鉴定结论未明确说明空心菜的敌敌畏残留含量的问题,根据原告购买空心菜的事实,食用后中毒送医院治疗,空心菜送检,以及公安机关讯问王惠高的过程看,原告购菜后食物中毒的事实客观存在,其证据形成锁链,与桃江县卫生防疫站的检测报告结论能相互映证。被告肖水英辩称其他农户未中毒的理由不足以对抗本案事实,且不能提供原告系其他食物导致中毒的相关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002年10月28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7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41条之规定,一审判决由肖水英赔偿邱慧珍、胡进良、胡潮王全家医疗费、误工费、检验费等共计2090.22元。一审宣判后,肖水英不服,以邱慧珍全家并非食用空心菜中毒和卫生防疫部门化验结果不真实等为由,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遂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