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日,原告林先生以39.3万元购买了海口丰正华丰田公司的一辆黑色丰田新款皇冠3.0小轿车。8月20日,林先生和妻子乘坐司机驾驶的这辆车从海口前往三亚,在东线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大客车追尾撞上,车上8个安全气囊无一打开,3人均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林先生将被撞的皇冠轿车运回丰正华公司处。林先生认为,天津一汽丰田对其在车上安装的事关乘车人生命安全气囊,竟然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而他在被追尾后车上气囊没有一个打开,是明显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不合格产品。遂将天津一汽丰田和丰正华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退车、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诉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在追尾事故中,常见的受伤为颈部受伤,表征是颈部疼痛,这是因为在追尾碰撞中,被追车上乘员的惯性动动趋势是向后,所以座椅安全带一般不对乘员有约束,乘员头部的向后运动一般会造成头部仰起,这时正面安全气囊不能点爆,否则气囊展开时可能对乘员的下颚和面部产生推力,造成更大的头部仰起和向后运动,有可能加重颈部挥鞭伤,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颈部其他形式的受伤。 而“安全气囊”仅为座椅安全带系统的一个辅助设施。《丰田用户手册》中写明,无论是任何类型的碰撞引起足够大的正向减速时,都会发生前方空气囊的展开,但本案车辆所涉事故属追尾碰撞,车辆受到的碰撞来自车辆后部,不仅不可能因碰撞而发生正向减速,反而因为后车撞击的推力而出现正向加速的情况。在该情形下,原告乘坐的车辆不仅不可能因碰撞而发生正向减速,相反会因后车撞击的推力而出现正向加速的情形,故原告乘坐的皇冠车在发生碰撞时不符合展开条件。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成为该案判决的重要证据,该报告的结论是,该起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不应展开。
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所涉事故的“安全气囊”在事故发生时未展开系未达到展开条件,并非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