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某陶瓷水暖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6 17:42:38         下一篇 上一篇

  2002 年12 月,消费者季某在某陶瓷水暖经营部购买一卡康牌供水软管,其中一根安装在厨房的水池下面。2003 年1 月12 日,季某接到电话,称其家中溢水并渗到楼下住户。季某赶回家中,发现其家中木地板涨裂,壁橱及客厅隔断严重变形,楼下住户也因渗漏致房顶、墙面乳胶漆剥落。季某紧急采取措施并将软管销售者和当地消协工作人员叫到现场,该销售者认可软管是从其门市购买,发生问题是软管质量原因造成的,但双方当时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
  法院认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案中被告出售的软管使用中连接脱落,在无证据证明脱落是消费者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应视为该软管存在缺陷,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 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2904元;案件受理费1090 元,其他诉讼费500 元,鉴定费700 元,合计2290 元,原告负担290 元,被告负担2000 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程序违法,原告未提供该产品不合格的质量鉴定等理由,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自来水公司软管试压报告、拉力试验报告及天气温度等相关证据,说明该软管质量合格,发生脱落断裂是人为原因。
  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证据可分三类:一、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到庭作证,致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二、试验报告,是被告单方试验,不具有合法有效性;三、有关资料的摘抄,其真实性未作确认,故上诉人所举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而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软管的事实,虽然该软管上贴有检验合格证,但并不能排除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供水软管脱落,致使其住房溢水受损是事实,销售者没有证据证明供水软管脱落并非质量原因造成,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其他诉讼费600 元,合计1690 元由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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