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炸伤孩童眼睛 燕京啤酒被判赔偿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6 17:49:47         下一篇 上一篇

  2006年8月4日,受害人吴某的爷爷到被告周某的小卖部买了8瓶吉安啤酒。当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吴某家人正准备开瓶饮用时,突然其中一瓶啤酒爆破,飞溅的酒瓶碎片致使年仅7岁的吴某左眼受伤。事发后,吴某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369.66元。经鉴定,吴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2006年12月1日,吴某家人在与被告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爷爷在被告周某小卖部购买被告燕京公司生产的吉安啤酒回家饮用并无过错,被告周某在此买卖过程中亦无过错,但被告燕京公司生产的吉安啤酒遇高温气候发生爆炸,致使吴某左眼受伤并造成七级伤残后果,燕京公司理应赔偿。吴某左眼受伤的同时,精神上也遭受到痛苦,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据此,2007年1月30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西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吴某各项损失共计7722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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