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义务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6 17:50:27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年3月1日晚,河北姑娘马某和万某到其朋友遭某无妇居住的北营宿舍洗浴,却被次日凌晨回到家中的曹某夫妇发现双双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二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罪魁祸手就是她们所使用的燃气热水器。曹某夫妇称,热水器是2002年4月份其朋友为贺他们乔迁之喜送的,但没有将购物发票一并附上。
  2003年4月份,马某的父母将该热水器的生产厂家某燃气具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高某告上小店区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销售者高某否认该热水器系由他出售并安装,原告也未能提交最关键的购物发票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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