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导致厨师被烧伤 生产供货方有过错应赔偿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3 11:26:26         下一篇 上一篇

  刘某、吴某均是南京国园食屋的厨师。今年6 月28 日晚,刘、吴正在厨房掌勺时,一团大火突然从灶堂蹿出。刘、吴猝不及防,顿时成了火人。从火中被救出后,他俩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刘的烧伤面积达90 % ,构成重伤;吴的烧伤面积达42 % ,伤势严重。
  事发后,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此次火灾是由燃油泄漏,遇明火爆燃引发。国园食屋使用的灶具、燃油,均有南京B 公司独家提供,并承诺保证质量、使用安全。B 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向市公安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结果,原认定结论被维持。7 月7 日,省质监局闻讯后,立即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对B 公司租给用户的专用灶具、配件、气源等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B 公司生产的燃料供应系统和灶具结构不合理,灶具与燃料匹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灶具调压系统、灶前燃料输出压力等与设计标准不相符合。据此,刘、吴要求B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
  7 月13 日,仍在住院治疗的刘、吴委托律师,将B 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30 万元。庭审时,B 公司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该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火苗是从灶堂蹿出。另外,他们公司生产的灶具及专用钢瓶,于2002 年7 月经相关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B 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灶具、燃油的生产供货方,对两原告的烧伤应当承担责任。消防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均对火灾原因及产品质量作出了认定。据此,应认定两原告的烧伤,是由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判令被告赔偿两厨师损失17 万余元,其中刘某获赔13. 6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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