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5日,李先生的妻子朱女士买了一辆奥拓小轿车。买车一个月后,朱女士出现头晕等症状,去医院看病均没有找到病因。去年3月25日,朱女士因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病逝。李先生怀疑妻子的死是由于车内苯超标中毒,他把奥拓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为0.18毫克/立方米,高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是李先生把汽车销售商和汽车制造商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退还车款共计71万余元。
一审丰台法院判决认为,目前无法确定朱女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此外,李先生检测结果是购车后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不能证明买车时车内空气苯的含量,且国家现在对车内空气质量也没有颁布标准。为此,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先生不能证实朱女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而死亡系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其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先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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