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超期服役啤酒瓶炸伤 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39:25         下一篇 上一篇

  2005年9月的一天中午,陵县某乡镇中学张老师在家中宴请同事,他从墙角搬出前几天买的一箱啤酒,一手从中提出三瓶,逐一开启瓶盖。张老师手中的酒瓶发生爆炸,他连忙用手捂住右眼,鲜血从指缝中冒出。送医院手术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张老师眼眶留下了约两公分长的疤痕,眼球向外偏斜、复视,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张老师发现,该箱啤酒中,啤酒瓶的生产日期大都与包装箱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不符,有的生产日期竟为1998年5月,发生爆炸的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1年1月。
  张老师认为啤酒瓶爆炸的原因是该啤酒瓶反复回收使用所致。在向厂家索赔遭拒后,他一纸诉状将该啤酒的生产厂家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啤酒瓶虽非自爆,但爆裂的啤酒瓶明显超出国家建议的2年使用年限,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啤酒厂应对原告张老师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啤酒瓶和包装上都印有“小心轻放,禁止碰撞”等警示字样,而原告张老师却一手提三只酒瓶开启瓶盖,也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亦存在一定过错。
  2006年3月20日,在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啤酒厂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老师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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