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未注明含有微量二噁烷及甲醛,侵犯自己知情权和选择权,史某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判决,驳回史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9年3月左右,国家质检部门对强生公司生产的26种31个批次的婴幼儿洗浴用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检出含有微量的二噁烷及甲醛。当月29日,史某购买了该批次婴儿香桃沐浴露,但产品包装上未明确标注具体成份及含量。
史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强生公司的产品中含有二噁烷和甲醛即对人身构成危害或威胁;强生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含有有害物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请求判令强生公司在今后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标明含有二噁烷及甲醛,并向自己赔礼道歉。强生公司辩称,微量二噁烷和甲醛系因为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原因而从原料中带入产品,公司从未主动在其产品中添加有害物质,且正常使用该产品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现有产品包装完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司并未侵犯史某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后,史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史某购买的上述产品具有合格标志,其孩子使用后未出现损害后果,且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上述产品中含有的甲醛及二噁烷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不能认定强生公司的涉案产品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强生公司未在产品上标明含有甲醛及微量二噁烷成分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史某要求强生公司在其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标明含有二噁烷及甲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强生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对史某要求强生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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