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 生产者应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49:28         下一篇 上一篇

  2002年6月9日凌晨,吴春群在其舅妈经营的早餐店帮忙,5点半时,正在煮稀饭的压力锅突然发生爆炸,正在一旁干活的吴春群被炸飞的压力锅盖击中头部,当场不醒人事,经初步诊断为头骨粉碎性骨折,大脑实质受到严重损伤,至今还处于昏迷状态。经调查,这只压力锅是1994年由玉环县压力锅厂与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共同生产的,于是两厂家成了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龙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玉环县压力锅厂、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吴春群人民币12283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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