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漏电致人损伤 销售者须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50:16         下一篇 上一篇

  刘某与戎某有买卖天线业务往来,自1997年至1998年间,戎某销售给刘某王中王牌室内天线、高增益天线、太峰牌天线等,刘某销售出的部分太峰牌天线因漏电伤人给刘某造成3.5万元的损失。几年来,经刘某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戎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出卖人戎某赔偿买受人刘某损失3.5万元的判决。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